法文化传统与现代化关系的再认识
(2010-06-30 23: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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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文化传统与现代化关系的再认识
——黄震教授对何勤华教授关于“法文化的传统与现代化”演讲的评议
感谢何勤华教授给我们做了一堂精彩的学术演讲!何老师主要以研究外国法制史闻名学界,是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的会长。我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研习的专业是中国法律史,我的博士生导师武树臣教授是何老师的大学同班同学。我原以为今天会是一场外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制史的跨学科的对话,听完何老师关于中国法律史精辟而深邃的演讲之后,我发现已经几乎没有可以展开对话的空间。一个外国法制史专家,对于中国法律史的内容竟然如此娴熟,讲得如此透彻生动,让我心生敬仰和自感惭愧。
何老师今天的演讲有这么几个特点,首先是信息量特别大,在短短一个半小时内,把中国法律文化的优秀传统从八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其次是何老师讲述中将案例和法条结合,思想和制度结合,图文并茂,让人们通常以为枯燥无味的法制史非常具有趣味性和启发性;第三,何老师演讲中不断跨越中西和穿梭古今,使得听众在听讲过程中时空不断在换位,让我们每个人的智识和思维都不得不面临挑战。
在何老师演讲的激励和启发之下,我对法文化的传统和现代化的进行了重新认识,初步形成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印象和感受,拿出来与大家分享,也希望何老师批评指正。
第一,学习和研究中国法律史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晚清以来,李鸿章指出中国面临“千年未有之变局”,这个变局震荡之剧烈与时空之广阔,前所未有,在古今中西交错冲突中我们中国人该如何应对?何老师今天给我们讲述了一个应对的策略:根据现代化和法律文化发展的需要,通过研究中国法律史上的制度和思想,寻找中国法律文化中与西方相通的优秀传统,让法律文化的传统与现代化的因素嫁接,实现传统的现代性转化。
第二,以往我们对于传统和现代化的关系,有很多混乱的迷思和错误的认识,一提到传统,有些人就本能地认为是落后陈旧的代名词,甚至是现代化的障碍和阻力。过去人们总是认为不破不立,现代化必须打破和清除传统因素。然而,何老师关于法文化的传统和现代化关系的重新考量,让我们看到的法文化传统,不是简单地作为法律现代化的对立面,而是有着相通之处,在某些时候还可以不相冲突,可以和谐相处。过去我们认为“不破不立”,今天通过何老师的讲述,我们认识到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不破也可以立”?
第三,通过何老师的演讲,法文化的传统与现代化关系,可以有更多的新思考。我的初步认识是五性:传统和现代化具有共时性、兼容性、同根性、相似性和化成性。第一,传统和现代具有共时性,传统并非简单的等同于“过去时”,而与现代没有任何连接。事实上,传统的东西是由过去传承到现在,延续到今天,流淌在我们的血液中,在现实社会发挥着影响的因素,传统和现代具有共时性;第二,兼容性,现代化并不是无原则地排斥传统,传统也许能够帮助现代化某些方面的发展;第三,同根性,不论东西方文化,它的根都是民族文化。何老师从八个方面找到了其同根,天同此理,人同此心,无外乎同一个发生的原点。第四,相似性,过去我们认为传统一定是和现代不一样,一定要找到它的不同性,刻意去求异,辩异,所以传统被打扮成与现代截然不同甚至对立的状态,但是今天何老师让我们感受到了传统和现代是那么相似、相通。第五、化成性,无论是传统还是现代都是属于人文,“观乎人文,化成天下”,传统作为文化的一部分也是历久熏陶而成,同样,现代化也不是一天可以建成的,都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经过不断的熏染,才能“化”。不管是古代的“儒家化”还是今天我们常说的“现代化”,化成性是传统和现代都必须要共同承受的一个过程和特点。
听完何老师的讲座,作为一个大学教师,何老师对我个人的启发有如下三点:
第一点感悟,身处多元化的时代,我们任何一个人都不要固步自封,要有多学科的视野进行思考,要有跨学科的对话能力。何老师不仅是研究西方法律史,也研究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他开创了中国法学史,所以他具有多学科的视野。我记得何老师在八十年代编了一本《法学新学科辞典》,我印象很深刻,这本书把当时能够想到的与法学有关的学科几乎全部囊括其中,正因为他具有广博的学科基础和多学科的视野,所以他将传统和现代化有关的各个方面串起来都游刃有余,并能够进行有效的转换,进行有益的对话。虽说今天的讲座只是他一个人在讲述,但大家感觉他既在神交古人,同时又跟外国人在对话,更重要的是跟我们现实在对话。
第二点感悟是关于法律史研究出路,刚才有个同学问得很好:“法律史的未来在哪里?”何老师今天已经告诉了我们一个方面,就是要关注现实,加强与现实对话的能力。法律史学科如果不回应现实,就会变成无源之水。西方有位学者说:“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因为它要回应现实,要以现实的知识和经验去重写历史,就像我们今天看《易中天品三国》,看《明朝那些事儿》会有那么多感触,是因为今天的问题情境和知识经验唤起了我们对历史的渴求。如果我们提高历史学科与现实的对话能力,法律史必然是有趣味、有价值、有启发性的。
第三点感悟,理有八面,我们从哪方面去选择?中西文化和法律史的研究者除了要关注辩异,更应该注意求同,求同和辩异两种思维应该并行不悖,这样思考的结果才能圆融无碍。何老师今天谈论传统和现代的关系不是简单地求同,而是在求同中有辩异;也不是简单地辩异,在辩异后求同,发现两者的相通和相容。中国法律现代化正是这样一个过程,在看似与西方不同的地方可以发展出现代化相似的因素。中国传统有些方面看上去与现代化很相似,但是我们要小心地去辩异。就像刚才陈老师提到,季羡林先生提出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二十一世纪是中国的世纪,西方要想中国古代的孔子寻求智慧。古人的智慧可以光照西方,但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道路还的我们这一代人来走。
似乎我们的古人已经为西方的现代化之病开出了一个药方,但是,我们不要忘记,西方所需要的药方,比如和谐、人情等,虽然是我们中国古人智慧的思想,却不见得就会直接自动成为中国现代化的构成部分。这里我有一些疑问,所以,最后我有一个问题要向何老师请教:在中西法律文化中,有暗合和相似的时候,是否就意味着传统就具有现代性呢?如果传统并不能直接成为现代性的因素,还需要经过某种改造和转化,那么我们该如何进行改造和转化呢?
再次谢谢何老师!
(根据2010年6月29日在中央财经大学学术报告厅现场发言录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