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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应受行政处罚

(2010-05-28 00:41:47)
标签:

房产

绿豆

价格法

操纵价格

黄震

行政处罚

财经

分类: 金融经济

楼盘暴涨遭两律师举报  绿豆“疯狂”引发改委出击  助推涨价者担何责    专家认为
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应受行政处罚 

  法制晚报 2010年5月27日 记者:杨京瑞

 http://www.fawan.com/html/html/2010-05/27/content_209315.htm

   新闻回放

    5月25日,北京两位律师向国家发改委和北京市发改委举报,北京首开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常青藤项目从2009年11月到2010年4月,均价从14690元/平方米暴涨到36000元/平方米,“涉嫌存在违法牟取暴利行为”。

    举报人之一、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雪森表示,土地成本没有增加,钢材、水泥成本没有大幅增加,房价就从每平方米9000多元的开盘价一直涨到3万多元,让人难以相信这是正常合理的经营行为。

    按照程序,举报人递交举报信后,物价检查机构将核实情况,一旦属实,将要求收取暴利方停止收费,并处以最高5倍的罚金。

    另据媒体报道,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绿豆等农产品价格上涨与极少数经营者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密切相关。

    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表示,近期将对游资炒作农产品、囤积哄抬物价进行专项检查,根据相关价格管理办法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没收炒作农产品所得,并处以最高5倍罚款。

    法律看点

    1.房价高低是否属于价格法调整范围?

    2.房价和绿豆等农副产品的价格出现暴涨,助推涨价者是否违法?

    专家解读

    房价属于价格法调整范围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的李超峰律师、孙迎春律师认为,房价属于商品价格,应属于我国价格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价格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李律师称,所有商品的价格都在法律约束范围之内,房产自然不能例外。

    经营者操纵价格违法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震认为,房价和绿豆等农副产品的价格出现暴涨,经营者是否违反价格法的规定,要看暴涨的原因。

    如果是市场需求突然激增,而同时货品稀缺,则此时经营者提高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属于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没有违法。比如,若绿豆涨价仅仅是因为提出“绿豆养生”的张悟本助推而成,则是市场正常的反应,买的人多了,需求跟不上,涨价是自然的,涨到多少看供求关系。

    相反,如果经营者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就是违反价格法的行为了。我国价格法第14条中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违反价格法:“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对于房价也是如此,若开发商联合操纵价格,串通涨价,牟取暴利,损害消费者利益,就是违法行为,要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操纵房价更应打击

    黄震教授认为,目前,北京市的房价在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已经停止了暴涨的势头,但降价并不明显,其利润空间仍然很大,房价仍然超出老百姓的承受范围。   

    据他调研,房价暴涨并不是市场供大于求,而是房地产开发商采取了一系列的方式造成楼盘紧缺假象,并串通起来操纵价格等,有许多做法明显是违反价格法的,所以,两位律师向发改委举报,是一种积极的行为,发改委应协同相关部门认真核查,查清事实。

    黄震教授称,根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房产不同于绿豆等农副产品,要涉及规划、拿地等一系列行政审批手续,最后还给地方税收做贡献,因此对于其中出现的开发商违反价格法的做法,有关部门更应该及时调查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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