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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公益林能否进行抵押贷款的问题?

(2016-09-12 16:03:19)
分类: 林业政策法规

关于生态公益林能否进行抵押贷款的问题?

 

若该企业取得的林权确属生态公益林,则不宜作为抵押物。2013年,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生态公益林在采伐等方面受到限制。如《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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