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企业造林费用和育林基金管理办法
(2013-11-29 14:27:17)| 分类: 林业政策法规 |
二、煤矿企业提取的造林费用和育林基金,均系煤炭部门自营坑木林基地和采伐 迹地更新的专项费用,必须实行先提后用,不得超支,不得挪用,年终尚有结余时, 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应减少年度提取比例。
三、“造林费用”提取的比例,原则上按吨煤提取0.10元。如有条件多造棉,确 实需要增加时,可报上级审核,煤炭部批准,在不增加亏损包干指标或减少盈利上 交的前提下,吨煤最高不得超过0.15元,并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育林基金”按 主伐林场实际调出或销售的原木计算,每立方米提取15元,作为更新煤矿坑木林 迹地和购置有关设备的资金来源。 提取的“造林费用”在原煤成本的“企业管理费”下增设“造林费用”项目单独反映; 提取的“育林基金”在采伐成本中增设“育林基金”项目作专用基金单独反映。
四、“造林费用”和“育林基金”的使用管理。 (一)“造林费用”的使用计划,由企业的上一级单位审批。煤矿企业自建林场, 自提自用。对于造林费有结余和不造林或没有造林条件的煤矿企业,各煤管局和各 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可集资办场或组织局、矿联营建设坑木林基地。但不能以任 何形式将造林费交给其他部门和单位造林。 “育林基金”由煤矿企业自提自用,存入有关人民银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 年度更新计划用款。 (二)建设林场年度计划的编制,应当根据长远规划结合生产发展、造林施工设 计和资金、劳动力的可能等情况进行。年度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造林计划(包括采种、育苗、清场、整地、种植、成幼林抚育、补植、护林 防火、防治病虫害等); 2.次生林改造计划; 3.林场房屋、道路以及必需的建筑和安装工程计划; 4.设备购置计划; 5.劳动计划; 6.林副产品、多种经营的收入支出计划。 基本建设财务收支计划按照煤炭部统一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计划由林场编制,矿务局审核平衡,分别由煤炭部和煤炭部派出的煤炭局、 公司,直供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审核批准,才能施工。所有批准的文件(包括 计划),要分别抄送与所属矿务局有关的同级建设银行一份,作为银行拨款监督的 依据。 (三)主伐林场应编制的年度计划: 1.采伐(生产)原木计划; 2.木材产品产量计划; 3.伐区作业计划; 4.木材运输计划; 5.营林计划(包括成林抚育、次生林改造、母树林培育、防治病虫害和护林防 火); 6.迹地更新计划,包括迹地更新和育苗(只限育苗、幼林抚育),所需费用以 及扩大造林面积或设备购置计划(构成固定资产的要同时编入基本建设计划); 7.生产费用计划(即营林成本); 8.财务收支计划。 上述计划除批准文件抄送有关人民银行外,其余审批办法与第四条第二款同。 五、“造林费用”和“育林基金”均属煤矿企业自己造林,建发自营坑木林基地的专 项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任何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调、 挤占、摊派和收缴;也不能把“造林费用”和“育林基金”作为矿区种草坪、栽花卉、 修假山、建喷池和四旁植树等绿化费用。其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造林费用”使用范围: 1.采种、育苗的人工、机械等费用,造林地的清场、整地、种植、成幼林抚育、 补植、次生林改造的人工、工具、机械所需费用; 2.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如林场房屋、道路和护林防火设施等费用; 3.购置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造林机械设备; 4.其他费用,如打井、修渠、架电线、牲畜、交通运输设备、开办费用和管理 费用等; 5.不得用于矿区种草、栽花卉、修假山、建喷池和四旁植树等绿化工作。 本条第1项在成林并可进行采伐后,即可认为建设完成,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列入 国家新增森林资源。构成投资额的除开办费、管理费用外(800元以下使用不超 过一年的工具转作流动资金),在完成后作为增加国家基金处理。 (二)生产费用开支范围: 1.成林抚育、护林防火、次生林改造、补植、母树林培育、防治病虫害等费用; 2.采伐木材的人工、运输、折旧、低值及易耗品的摊销费用和水、电等费用; 3.林场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 4.育林基金。 以上1—4条适用于造林阶段结束后,进入营林或实行煤矿附属企业管理阶段。 (三)“育林基金”使用范围: 1.采伐迹地更新费用,包括采种、育苗、整地、种植、幼林抚育、补植等费用; 2.扩大造林面积的费用,即在原有基础上增加造林面积; 3.以上两项支出后,尚有结余时,可以用于增添必要的机械设备、打井、修渠、 购置运输设备和建筑林场房屋等支出。 以“育林基金”增加森林资源和国家基金的范围与第五条第一款同。 造林、营林、迹地更新过程中的林间收入和林场的多种经营收入可作为林业扩大 再生产和职工的福利设施费用,不抵充“造林费用”和“育林基金”的提取比例。 六、财务拨款和核算: (一)“造林费用”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比例,经过上一级批准,由矿务局 结合原煤生产数量按月提取,统一拨交造林建设单位,存入建设银行。用款单位应 按部规定的基本建设拨款计划程序,编制年度用款计划,分别经煤炭部和煤炭部派 出的煤炭管理局、公司和直供省区煤炭厅(局、总公司、公司)批准后,由建设银 行按用款单位的月或季度计划监督拨款。 (二)“育林基金”按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标准,由林场根据实际调出或销售的木材 数量按月提取,由矿务局汇总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掌握,再由“育林基金”使用单位 编制计划,报上级审批拨款。 七、“造林费用”和“育林基金”均系保证煤矿企业自己营造坑木林,建设坑木林基 地的专款,各单位应贯彻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和一切事业的方针,厉行节约,控 制费用开支。 八、采伐的林场,必须按照坑木工艺成熟林的要求和采伐量不得超过生长量的原 则,精心设计采伐,既要保证坑木林资源的增加积累,又要为煤炭生产早出材,多 出材。采伐所需流动资金列入矿务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盈利由矿务局统一核算。 按照制度规定采伐林场可以提存大修理基金。 九、各省(区)的市、县所属煤矿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 提取“造林费用”营造坑木林,建设自己的坑木林基地。 根据以上原则,各单位可以制订实施细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报煤 炭部、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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