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森林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程
(2013-09-26 21:39:56)| 分类: 广西林业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森林保险
承保理赔业务规程及灾害损失认定标准的通知
桂林发〔2013〕25号
各市、县林业局,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各在桂经营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和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规范政策性森林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保护政策性森林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政策性森林保险经营风险,促进我区政策性森林保险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治区林业厅会同广西保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森林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
森林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程
第一章
第三条
第二章
第三章
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或经办人员直接接到被保险人报案诉求的,应立即引导或协助被保险人拨打公司统一报案电话进行系统报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查勘定损中,应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应立即派出查勘人员进行现场查勘,也可以聘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机构协助进行现场查勘。保险公司聘请林业调查设计机构协助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按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支付相关工作费用。
查勘人员应于48小时内到达出险现场查勘损失,拍摄查勘照片或摄像,并出具现场查勘报告。查勘人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按约定时间到达时,应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并说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现场查勘报告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查勘情况,查勘项目应填写完整、规范,并经被保险人及查勘人员签字确认。现场查勘照片或摄像内容应包含拍摄日期以及报案号信息,并上传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与理赔案件一一对应,确保查勘照片等资料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条款为准绳"的定损原则,在与被保险人就核定保险标的受损面积、损失程度、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保险公司填写定损单,并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预付赔款制度。对于保险责任明晰,但一时难以确定最终赔款金额的政策性森林保险案件,应按照估损金额于灾害发生后7日内向被保险人先行预付60%的赔款,以稳定被保险人情绪,帮助被保险人尽快恢复生产,待查勘、定损、理算完成后,再及时将余款赔付完毕。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将森林保险赔款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被保险人名下银行账户,实现"零现金直赔到户",并留存银行有效支付凭证。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支付政策性森林保险赔款。对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的理赔案件,保险公司应在10日内支付赔款。对于由林业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取得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分户理赔清单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成立由森林保险专家、林业技术专家组成的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纠纷协调委员会。
当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双方应进行平等、友好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当地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纠纷协调委员会申请重新查勘,由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纠纷协调委员会派出专家对出险原因、责任划分和损失程度进行鉴定,保险公司应尊重专家的鉴定结果;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也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第四十九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
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一、保险责任
我区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实行森林综合保险,即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雨凇、霜冻、冰雹、暴雪、暴雨、暴风、台风、洪水、滑坡、泥石流、干旱、林业有害生物造成被保险林木受到损失,包括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等表现在内的损毁,承保公司按照《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赔偿。
二、森林火灾损失认定标准
森林火灾是指发生在除城市市区以外的一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火灾。森林火灾会造成林木烧毁、烧死、烧伤等损失。在受灾林地内,应分别按烧毁、烧死、烧伤及未烧伤的林木进行调查统计,确定森林火灾林木损失程度。森林火灾林木损失标准如表格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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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类型 |
损失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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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毁 |
林木树冠全部烧焦,树干严重被烧,采伐后不能作为用材的,列为烧毁木,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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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死 |
林木树冠2/3以上被烧焦,或树干形成层2/3以上被烧坏(呈棕褐色),树根烧伤严重,林木已无恢复生长可能,采伐后尚能做用材的,列为烧死木,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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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伤 |
林木树冠被烧一半或1/4,树干形成层上保留一半以上未烧伤,树根烧伤不严重,还有恢复生长的可能,列为烧伤木,按30%-6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已成材、到砍伐期的桉树列为烧伤木的,按10%-2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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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烧伤 |
林木树冠未被烧,树干形成层未受伤害,仅外部树皮被熏黑,树根没被伤害,列为未伤木,不作为损失林木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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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火需要 |
因开辟通道、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扑救需要导致林木损毁的,按100%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森林火灾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火灾面积×损失程度×(1-免赔率)
森林火灾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单位平均密度
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单位面积烧毁损失株数+平均单位面积烧死损失株数+平均单位烧伤损失株数+平均单位救火需要损失株数
三、雨雪冰冻等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雨雪冰冻等森林灾害包括雨凇、霜冻、冰雹、暴雪、暴雨、暴风、台风、洪水、滑坡、泥石流、干旱,其具体界定标准、损失认定标准分别如表格2、表格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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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类型 |
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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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凇 |
指过冷却液态降水碰到地面物体后直接冻结而成的坚硬冰层,呈透明或毛玻璃状,外表光滑或略有隆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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霜冻 |
指因地面最低气温下降到0℃或0℃以下而使作物受害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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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雹 |
指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雹核一般不透明,外面包有透明的冰层,或由透明的冰层与不透明的冰层相间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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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雪 |
指24小时内降雪量(融化成水)大于等于10mm,或12小时内降雪量大于等于6mm的降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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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 |
指24小时内降雨量大于等于50mm,或12小时内降雨量大于等于30mm,或1小时内降雨量大于等于16mm的降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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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风 |
指风力达到8级或以上、平均风速达到17.2米/秒或以上的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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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 |
指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12级或以上,最大平均风速达到32.7米/秒或以上的热带气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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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 |
指由暴雨、冰凌融化或阻塞、冰川或积雪融化、溃坝等因素引起的江河水量迅速增加,水位急剧涨落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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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坡 |
指岩体或土体在沿着地质弱面向下滑动的重力破坏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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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石流 |
指由于降水(暴雨、冰川、积雪融化水)在沟谷或山坡上产生的一种挟带大量泥沙、石块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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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旱 |
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进而使作物受害的现象。 |
表格 3 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林木定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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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类型 |
受损类型 |
损失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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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凇、霜冻、冰雹、暴雪、暴雨、暴风、台风、洪水、滑坡、泥石流 |
腰折 |
林木树冠以下部分被折断,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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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伏 |
林木被压弯倒伏在坡面上,没有存活希望的,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查勘确认有存活希望的,按2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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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蔸 |
林木被连根拔起,根系完全离地或根系严重扯断,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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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稍 |
林木主梢被风力、重力等外力折断,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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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枝 |
林木50%以上的枝条被折断,按25%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经济林木20%以上的枝条被折断,按35%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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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死 |
林木主梢被冻死或者受冻影响林木成活和正常生长,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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劈裂 |
林木主干如被劈似的分裂开来,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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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裂 |
林木因灾爆裂开来,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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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失 |
林木被水力、风力、泥石流等外力带走,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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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埋 |
林木被泥沙等物质所掩埋,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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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旱 |
死亡 |
林木因干旱缺水而干枯死亡,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
注:林木(竹子)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导致多种受损类型的,按损失程度高的类型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雨雪冰冻等灾害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受灾面积×损失程度×(1-免赔率)
雨雪冰冻等灾害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单位平均密度
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单位面积腰折损失株数+平均单位面积倒伏损失株数+平均单位翻蔸损失株数+平均单位面积断稍损失株数+平均单位面积折枝损失株数+平均单位冻死损失株数+平均单位面积劈裂损失株数+平均单位面积爆裂损失株数+平均单位流失损失株数+平均单位面积掩埋损失株数+平均单位干旱损失株数
四、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有害的任何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或品系)或生物型,包括害虫、病害、鼠(兔)害、有害植物。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由于森林中的病原微生物和有害昆虫、鼠、兔类种群及有害植物的流行或猖獗危害,造成林木受损或死亡的现象。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的成灾标准如表格4、表格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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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成灾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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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程度 |
受害株(梢)率 |
林木死亡株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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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性有害生物 |
叶部害虫 |
失叶率4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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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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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蛀性害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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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以上 |
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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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部病害 |
感病率40%以上 |
|
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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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病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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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以上 |
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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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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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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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 |
出现感染病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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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白蛾 |
失叶率20%以上 |
2%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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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甘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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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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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
叶部害虫 |
失叶率6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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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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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蛀性害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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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以上 |
1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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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部病害 |
感病率60%以上 |
|
1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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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病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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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以上 |
1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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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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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以上 |
10%以上(幼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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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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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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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5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指标界定与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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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指标 |
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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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株率 |
指单位面积上林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的株数占调查株数的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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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梢率 |
指单位面积上林木主梢遭受有害生物危害的株数占调查株数的百分比。灌木可按丛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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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死亡株率 |
指单位面积上林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致死的株数占调查株数的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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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叶率 |
指遭受叶部害虫危害的林分,单位面积上整体树冠叶片损失量占全部叶片量的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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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病率 |
指遭受叶部病害危害的林分,单位面积上感病的叶片量占全部叶片量的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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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性有害生物 |
指列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的有害生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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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灾面积 |
成灾面积的统计以森林资源小班为统计单元,以亩为最小统计单位。同一小班,如果有2种以上有害生物的危害程度达到成灾标准,统计成灾面积时,只统计其中1种,不重复计算。 |
注:林业有害生物成灾情况的调查时间和调查方法,按照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有关文件、规程、标准执行。
林业有害生物导致林木受害成灾,但林木无须清理的,按照15%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金额;林木受灾后必须清理的按照100%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金额;发生松材线虫病等检疫性灾害,必须全林清理的,按照100%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金额。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成灾面积×损失程度×(1-免赔率)
五、其他事项
(一)理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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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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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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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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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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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赔款 |
(二)解析权及修订权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并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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