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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诉讼、强制执行可行?——篇二:行政救济路径

(2022-04-30 14:10:26)
标签:

冒用姓名

法定代表人

救济途径

分类: 法律产品


上一篇文章就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问题介绍了民事路径的救济方式,本篇继续介绍行政路径。

一、行政路径救济方式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第二款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因此,如果发现本人身份信息被冒用,被冒用人可以首先向商事主体登记住所地的登记机关(通常情况下是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撤销登记申请。如果登记机关拒绝撤销登记,被冒用人可以对登记机关就其错误登记的行政行为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登记行为。此外,被冒用人亦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登记申请并非必须的前置程序。对于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登记的情形,可参考(2017)最高法行申4779号案件。

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期限为6个月,自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5年,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行政路径救济优缺点分析

通过行政路径解决此类纠纷的优点在于法院可直接判决撤销错误登记的行政行为,无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公司提供协助,撤销变更登记行为后冒用公司的相关登记事项直接恢复至变更登记之前的状态。因此,从执行的角度来看,相比于民事路径,行政路径救济方式更为便捷,实效性更强。

行政路径的缺点是,此类纠纷中不乏表面上是因登记引发的行政争议,但实质上是涉及股权、投资权益等争议的复杂民事权益纠纷。对于后者,通过行政诉讼撤销登记的方法仅能“治标”却不能“治本”,权利救济实效性不足,只有民事诉讼才能直接、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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