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到期债权程序中是否应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如何保障?

2022-03-22 10:13:53
标签: 强制执行

2021)最高法执监62号执行裁定书给出如下答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承包人有权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的价款是施工人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体现,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其他劳务费用等。法律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主要目的是优先保护建设工程劳动者,主要是农民工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建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国务院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体现了优先保护工人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的政策。

故在执行程序中,亦应当优先保护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在需要建设单位垫付、拨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生时,建设单位应向执行法院说明情况,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同意。

本案中,执行法院已向新兴公司发出(2017)川011634号通知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案涉到期债权经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民终2025号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新兴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以劳动监察部门指令支付民工工资为由抗辩,执行法院应当对案涉争议款项是否确属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审查。

经审查,如果新兴公司支付的案涉款项确属农民工工资的部分,即不应再依据执行工作规定第44条、第67条的规定要求新兴公司承担责任;若经审查,不是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依照规定新兴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在执行法院裁定冻结案涉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新兴公司支付农民工资,应在支付款项之前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支付,而未经准许擅自支付冻结案款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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