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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2008-12-28 10:51:31)
标签:

夫妻感情

精神病

婚姻法

情感

   夫妻感情是否真的就彻底破裂了,这是法院判决夫妻是否离婚的关键,然而由于感情是个看不出、摸不到的东西,很难有一个明显的量化指标来确定,为此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也就很难掌握尺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由于新的婚姻法的出台,凡是与新的婚姻法解释相抵触的无效,因此本人将上述规定做了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1.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2.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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