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劫289起,针对其的判决书达352页、20万字,“京城大盗”袁宝洪于2011年12月12日被判刑20年(报道文章链接:http://bjwb.bjd.com.cn/html/2012-01/11/content_37518.htm)。
这则“京城大盗”案,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作为职业律师,我更关心其量刑的结果。为什么对犯有如此重罪的犯罪分子,仅判二十年有期徒刑?
记得1983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时,北京地区的量刑标准是盗窃数额超过三万元即无条件判处死刑;超过一万元不足三万元的,只要是惯犯、累犯、盗窃救济救灾物资、盗窃外宾财务的等,亦可判处死刑。刑罚极为严厉。
当年我办理的一起案件之被告人盗窃数额仅为24000元外汇卷(当年黑市市值是1:1.5),一审法院以黑市价值计算犯罪数额为36000元,对主犯判处死刑。后经律师力争、引发检察院以量刑过重为由的抗诉,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还有一个案件的被告人姓名吴京因连续在北京高校盗窃作案几十起、作案时间长达两三年,被抓捕后的审讯案卷是26本,后被判处死刑。这两个案件罪犯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较之前述“京城大盗”案件的被告要轻的多,但都获刑死刑。
如此看来,现在的法律对于盗窃犯罪适用刑罚较之八十年代的严打是要轻得多了。由此可见中国的法制环境、社会秩序较之二三十年前是有很大改观的。这可谓是“治乱世,用重典”;“治盛事,用轻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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