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开庭,还是开庭。本周已经开了四个庭,明天还有两个。办理的均是民商事案件。其中有一个案件要在此提出来让大家分享:一对中年男女,同居近十年。同居期间,两人共同购置房屋一套(当时价值140余万,现价500多万元),产权落在女方名下,但房子一直归男方名下的公司在使用。后在一次争吵中,男方提出此房仅是以女方名义购置,拿出一份其事先起草好的协议,强迫女方放弃权利。女方称:如果当时自己不签署这个协议书,则将性命不保。于是就签署了这个放弃了房屋所有权的协议书。此后,男女双方又和好,女方以为这个协议只是废纸一张,就没有太当回事。2009年,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女方离开男方,随后提出让男方搬离其占住的自己名下的住房,在男方拒绝腾退后,提起了诉讼,要求男方腾房。男方见女方起诉腾房,使出更为厉害的手段—
--起诉要求确认女方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其主要证据就是当年由女方亲笔抄写并有签名的协议书。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该份协议有效,将房屋判归男方所有。女方不服上诉,本人作为代理人便到二审法院去开庭。庭审中,法官重点审查了这份协议的法律效力和签署过程,并向女方当事人释明这份证据对案件的决定性影响:作为一个有责任能力的成年公民,女方签署这样一份协议书,放弃了对争议房屋的权利,现如今反悔还有何意义?案件的败诉似乎已成定局。
我们不应责怪法官的无情,法官说得有道理:法院这个地方只能讲证据。
案件给我们的启发:切不可随意签署任何带有处分财产权益性质的文件,比如:欠条,协议书,委托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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