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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萍案件一审获得胜诉

(2010-09-14 23:18:51)
  本人代理的向某诉著名演员倪萍居间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今天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向某的诉讼请求,本人的当事人倪萍胜诉。

   以下是媒体报道的原文:

 

 

"中间人"起诉倪萍欠钱 索要11万元代言介绍费败诉

2010年09月14日 15:10 来源:北京晚报

  http://www.chinanews.com.cn/yl/2010/09-14/2532143.shtml

    自称促成了倪萍代言丁桂儿脐贴的广告代言,但倪萍欠了11万元介绍费未支付,中间人向先生将倪萍起诉至法院。今天上午,西城法院一审认定向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中介费数额,驳回其诉讼请求。

  向先生起诉称,2006年,他作为中间人,促成倪萍代言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下的丁桂儿脐贴品牌3年。倪萍在2007年支付了居间费用4万元。剩余的11万元一直未实际支付。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倪萍是否是适格被告以及居间费的数额成了重要的争论焦点。倪萍一方认为,向先生是为亚宝药业集团提供媒介服务,北京东方霓虹广告有限公司则是倪萍的中间人,因此倪萍与向先生之间并没有法律关系。向先生所说的介绍费应是与东方霓虹公司的合作费用,双方早已以4万元结清,向先生也收了钱。

  在审理过程中,向先生提交了他与倪萍以及倪萍的表妹、同时也是北京东方霓虹广告有限公司职员倪凌云的通话录音等,以证明双方达成了15万元的介绍费意见。在录音中,向先生提出了15万元的居间费要求,但对方并没有承诺的言辞。

 

  法院认为,向先生为促成倪萍与亚宝药业签订广告代言合同,与倪凌云进行了多次沟通。无论倪凌云的身份是北京东方霓虹广告有限公司的职员或是倪萍的代理人,倪萍都是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向先生为倪萍提供了媒介服务,双方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倪萍作为委托人应当支付居间报酬,虽然证据显示,向先生在与倪萍及倪凌云的通话中提出了15万元居间费的要求,但向先生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最终对居间费用为15万元达成了一致意见。因为向先生证据不足,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宣判后,向先生特意又向法官询问了败诉的原因,确定是15万元居间费的证据不足后,向先生表示考虑一下是否上诉。倪萍的代理人陈旭律师表示,此案结果在他的意料之中。 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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