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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侯门案件的一些意见

(2010-06-16 15: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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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关于侯门案件的一些意见

   2010年6月4日,侯耀文之女候瓒诉侯耀华等人返还原物一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本案再次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由于本案被告及其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混淆视听,散布了诸多不实言论,引起了公众对该案件的种种疑问,为此,本人作为对案件有比较深刻了解的原告候瓒代理人,想通过网络这个平台,对一些问题提出一些意见。

   一、关于对被告的基本评估

   在我处理案件过程中,侯瓒多次对我以及相关媒体表示过:她非常感谢他(侯耀华)在父亲出事后出面料理后事。当时的侯瓒只顾着伤心难过,要是没有家中这位长辈,当时的局面势必会很混乱;

同样,候瓒对于郭晓小、牛成志也是非常感激的。她父亲在世时彼此关系也很亲密,她父亲出事后,他们也都跑前跑后,帮忙做了很多事情;

   侯瓒起诉他们,并非侯瓒无情,而是法律无情,他们每个人为侯家出力所做的事,侯瓒都会终生感谢,可这不代表他们可以处分侯瓒的权益!

 

   二、案件的性质:不是争遗产,是侵权救济。

   有的媒体称此案是“争遗产”的案件,这是彻底的误解。

遗产的纠纷案件多半是发生在继承人之间的:因为分不公、分不均,继承人就会产生争议。但此案并非如此:两个继承人之间没有任何纠纷,她们共同面临的困扰是明明有遗产,却见不着、分不了!

   这个案件的性质不是谁要去“争遗产”,而是有人侵权了,权利人要实现司法救济!

   被告方在开庭时陈述了很多不符合客观事实的陈述,企图引导大家把侯瓒想像成一个争夺遗产的人,可其实他们这样做,完全是为了淡化他们侵犯了两位继承人权益的这个关键事实、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进行辩解。

 

   三、起诉妹妹是诉讼策略,不是争遗产。

   由于两位继承人连遗产范围都不能自行得知,她们只能借助司法途径去调查。

   起诉妹妹是无奈,更是对妹妹的保护:由于首先提起的继承诉讼案件本身是一个技术诉讼,目的仅仅是为了求证遗产的去向和范围,谁做原告、谁做被告都是可以,侯瓒选择做了会受到诸多非议的原告。

   庭审中被告也以此打击侯瓒,甚至有不少挑拨两位原告的言辞。这种做法很不可取:两位原告利益一致,并没有分歧和矛盾,她们都没有财产可分,哪里来的矛盾?

   至于将来面临遗产如何分配问题时,那也是两个继承人之间的问题,侯瓒已经成年、妞妞也有她的监护人,她们之间的分配问题,还不是今天应该讨论的。不能拿这个问题当成现在控制遗产、不分给她们的理由。

 

   四、关于牛成志:“取钱还债侯瓒知道,还索要过余下的钱”的说法

   牛成志的此说法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

   庭审时,侯瓒对曾经亲切的师哥能不顾事实、如此陈述,实在无法接受,她几度克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只能流泪……。

   其实,这三年来,她受到的委曲太多了。

 

   五、关于份子钱问题

   起诉本身为了是维护继承人的尊严,份子钱作为亲朋好友给家属的赠与,如果他们指定了是给哪一位受赠人的,侯瓒不要求返还这部分。其余没有特别指定受赠人的,理应属于直系亲属(即两位原告)。

(份子钱不是遗产,这里返还的依据不是因继承取得财产,而是依赠与取得财产。)

 

   六、关于“侯瓒拿走了东西”问题

   这个问题本身就和本案无关。

   就算侯瓒拿了东西,也不能成为被告一方占有遗产、拒不返还的理由。更何况,被告的这种指责根本是无中生有,转移视线。如果这是被告所谓的“诉讼技巧”,我们认为,这种技巧很不人道,也极不道德。

   有位证人出庭声称看见侯瓒拿东西了。可事实上,这位证人根本没有看见侯瓒具体拿了什么。

   2007年6月底至7月初办理侯耀文丧事期间,已经是天气炎热的夏天,侯瓒作为女孩子、家又不在玫瑰园,在进出玫瑰园时拿一点换洗衣物或其他生活用品,难道不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吗?这位证人只说他看见侯瓒出门时拿了包,怎么不说她进门时也拿着包呢?

   还有一位不出庭的证人,也说侯瓒拿了东西了。可为什么她连出庭对质都不敢呢?

   她不出庭的所谓“急诊”理由不能成立:6月3日上午在北京做了公证证言,当晚就已经回到天津了,这根本就是存心不出庭的。而且她的证言里很多不符合逻辑的东西,都经不住推敲(已经在质证时予以指出了)。

   侯耀文先生生前只有这两个女儿,虽然没在一起生活,但血浓于水的亲情不可能阻断。事实上,在玫瑰园别墅里,他为两个女儿各自准备了一间房子,他去世前,侯瓒也时常去和他团聚。侯瓒的房间里总有些自己的日常用品,她拿着包进出,难道不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吗?从人之常情考虑,出事时已经是夏天,侯瓒在玫瑰园守灵那么多天,总该有些换洗衣物吧?怎么就有人别有用心、往歪处想呢?

 

   七、关于向侯耀华“借款不成而积怨”的说法

   这个问题与本案毫无关系,也是无中生有的说法。

   事实上从来没有过所谓借钱的事情,对方说有借钱短信,可为什么不出示呢?

   侯瓒如果自己真没钱,那她也可以继承父亲的遗产。为什么要借呢?

   还有,根据被告律师(侯耀华)的说法侯瓒借钱的用途是用于出国留学,那么侯瓒在尚未处理完这个错综复杂的遗产继承案件时,她能离开北京吗?而如果她完成了对父亲遗产的继承,她又有什么必要向二大爷借这个钱呢?

   此外,被告律师(侯耀华)在法庭说,侯瓒提出借钱,侯耀华是在和徒弟们商量后拒绝的。这也不符合常理。侯耀华是一个有着丰富生活经验、有着极强处理问题能力的长辈,侯瓒又仅是向其个人借钱,那么无论其是否借钱给侯瓒,他自己难道不能决定吗?还需要和徒弟们商量吗?

  故,“借款不成而积怨”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八、关于新开了骨灰证问题

   本身这个问题也和案件无关,但对方非要拿这个事情出来说事儿。

   事实是,当时牛成志告诉侯瓒,骨灰证丢失了。而八宝山骨灰堂的办事要求是:办证人并持有骨灰证才能取骨灰。而之前的办证人就是侯瓒。她当时是担心骨灰证丢失才补办了证。并不是象被告所说的那样,故意控制骨灰。因为就算侯瓒不补办,她不到场也是不能取走骨灰的。

   一个家庭难免可能有误解,更何况是不在一起居住的亲属?这个补办证的事情,什么也说明不了,更不代表侯瓒没有亲情。反倒是被告把这些细枝未节的事情都“串联”起来声讨侯瓒,让人觉得寒心。

 

   九、为什么不能和解?

   和解是两方的事情,并非单方一厢情愿所能达到。如果双方对事情的认识以及和解方案差距太大达不成和解也属正常,在此情形下让法院裁判,才是最公平的解决方案。

 

   十、关于和父亲的关系

   虽然不和父亲一起生活,但彼此感情很深,就此,侯瓒没有必要“举证证明”。否则,就是对他们血缘关系的亵渎。

   侯瓒也曾说起过他和父亲之间的交流,侯瓒的手机里至今还留着父亲发给他的信息。都是相互的嘘寒问暖、日常细节。非常亲密!

   其实通过侯耀文在玫瑰园别墅里给女儿预留了房间这个细节,相信大家也自然可以在心中对父女关系怎么样有所体会了。

 

   十一、被告能在道德上胜诉吗?

   哥哥帮助弟弟办丧事大家都是认可的,也是美德。但在让弟弟平静离去的同时,能安顿好弟弟的遗女,不更是美德吗?可事实上,被告没有做到这一点。原告走到诉诸法律这一步,是因为没有其他的路可以走。

   本案之所以成诉,原告实属无奈,她们自身的权益和尊严难以得到保证,均是被告侵权的后果,被告在什么地方是道德的?

   庭审中被告回避侵权这一基本事实空谈道义,可实际上,侵权本身就是不道义的(无论被告怎么去陈述他的良苦用心,都不能解释为什么会有一些属于弟弟、最具有代表性的、刻有侯字的八把太师椅会在侯耀华的家中,并正由其使用这样一个基本事实)。

   通过庭审,他们又对原告做出了种种不属实的诬蔑,这更加不道义。

   甚至有媒体采访被告一方时,侯耀华还表示“别逼我赢了,大家两败俱伤。”我们不想去假想他们还想使用什么更加不人道的方式,但那样只能证明他们所说的“能赢得道德”是自欺欺人的空谈。

 

   十二、案件结果的预期

   法律层面上,原告的起诉是没有问题的,是自身权利救济的正当方式;

   道德层面上,原告尊敬长辈为家庭所付出的辛劳。但,道德评价本身也不是没有原则和模糊的,谁的做法不道德,公道自在人心。

   我们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裁判。

 

   十三、个案对社会公众的启示

   案件本身是名人案件,所以受到广泛关注,可实际上类似问题家家户户都会遇到。因此,处理财产问题时,多一些法律意识,家庭里或许就会少一些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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