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滥设私刑”比森林火灾更可怕
(2014-07-22 00:54:59)| 分类: 时事评论 |
文/晏扬
今年初以来,安徽安庆市多地发生森林火灾,其中太湖县发生33起,安庆市副市长、林业局局长等多人受到处分。领导被处理后,随之而来的是最严厉的防火措施——明火上山,一律拘留;造成后果,一律批捕。1至6月,仅太湖县被拘留人数就达160人,其中24人为刑事拘留,136人为治安拘留。被治安拘留的136人虽未引起火灾,但因在田间焚烧杂草被树为反面典型。
频频发生的森林火灾,不仅让多名领导受到处分,而且给国家和民众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就此而言,安庆市政府采取“最严厉防火措施”是应然之举,民众也有责任和义务提高防火意识、约束自身行为、积极配合政府的防火工作。
但是,这里有一个基本原则不可违背——政府不管出台多么严厉的防火措施,不管初衷多么良好、目的多么正义,都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对民众滥施“法外之刑”。依法行政、恪守法律边界在任何时候都是政府行为的一条底线,不能因为目的正义、工作艰巨而弃之不顾。
“明火上山,一律拘留;造成后果,一律批捕”,安庆市政府制定的严厉措施,在法律法规上却找不到依据。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并无拘留的规定。
按照《消防法》,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但是,村民在田间焚烧杂草并不能算“情节严重”,至少不是一律“情节严重”,安庆市政府“一律拘留”的措施显然于法无据。
何况,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排在警告、罚款之后,只有违法行为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采取警告和罚款难以起到作用,才适用拘留措施。
一个需要反复强调的基本常识是,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在法律之外设立拘留、批捕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地方政府当然也不例外。换言之,地方政府只有依法行政的本分,绝无“自立法律”、“滥设私刑”的权力。
在某种意义上,森林火灾固然很可怕,但地方政府“滥设私刑”、任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更加可怕。依法行政是政府行为的第一要义,无论良好的初衷还是正义的目的,都不能通过违法的方式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在超越法律边界的“最严厉防火措施”背后,其实是一种懒政思维在作怪——寄希望通过威慑和严惩来防止森林火灾,而疏于平时的教育和引导;寄希望通过“运动式执法”毕其功于一役,而不愿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安庆当地村民反映说,对于森林火灾隐患,政府“以前不怎么管,现在又管过了头”。是啊,如果当地政府一直依法加强日常管理,现在又何须以违法的方式“临时抱佛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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