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院长”不辞职又当如何?
(2013-08-16 01:38:37)分类: 时事评论 |
文/晏扬
据报道,鉴于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袁振国在公费出国上有违规行为,近日,教育部已同意其辞去教科院院长等相关职务。根据此前网友爆料,2011年12月3日至12日,袁振国等人赴阿根廷、巴西考察,10天考察期内,除10小时公务活动外,其余均为游览行程,考察团中还有袁振国的妻子窦某(系外单位人员)。
袁振国主动请辞并获批准,说明上述丑闻并非空穴来风。然而,随着他的辞职,丑闻的详情也被掩埋,这起违规事件成了一笔糊涂账。对此,网友们感到很生气,见诸报章的评论认为这是“金蝉脱壳”之计、“断尾求生”之术。“不能一辞了之”是大家的普遍看法,严厉究责是大家的普遍呼声。
我赞同这些观点,既然违规,就应依章处罚,并给公众一个明确交代,而不能稀里糊涂地辞职了事。但话说回来,有一个问题值得深思:袁振国即便不辞职又当如何?他最多会受到何种处罚?
举个例子:去年初,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局长何旅华率团前往上海、苏州、杭州,全程入住五星级酒店,5天行程中只有两个小时用于公务,其余时间均用于景区游览。丑事被曝光后,何旅华倒是没有主动辞职,但他受到的所谓处罚,仅仅是被诫勉谈话、作出书面检讨了事,当然,他们一行人还被责令退回旅游费用。
于是,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尴尬的事实:同样是“旅游式考察”,与何旅华受到的处罚相比,袁振国主动辞职,这种“自我处罚”已经相当严厉了。
如果袁振国不辞职,他受到的处罚也许不只是“罚酒三杯”,也许比何旅华受到的处罚重,但能重到哪里去呢?众所周知,以考察之名行公款旅游之实,不管是以考察为主顺便旅游,还是以旅游为主顺便考察,不管是游览祖国大好河山,还是到国外见识异域风情,所有“旅游式考察”均只是被视作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无涉。
按照现行党纪政纪处罚规定,撤职已经算是其中相当严厉的处罚种类,也就是说,就算对袁振国“严肃处理”,可能大不了也就是撤销他的职务,这与袁振国本人的“自罚”(辞职)有多大区别呢?
这样一想,就不仅让人感到尴尬,而且让人感到无奈和忧虑。“金蝉脱壳”式主动辞职,可能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还要严厉,这是具有讽刺意味的,只能说明我们对“旅游式考察”等官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太松太软。
实际上,以考察的名义行公款旅游之实,一方面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另一方面占有公共财物为己私用,符合刑法中贪污罪的两个构成要件,不应只作为违纪违规处理,而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巨大的威慑力,对“旅游式考察”起到遏制作用。遗憾的是,尽管人们就此呼吁已久,但呼吁一直未能奏效。“旅游式考察”何以泛滥,处罚太松太软就是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