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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禁传视频与网络反腐的矛盾

(2013-08-07 02:34:30)
分类: 时事评论

  文/晏扬 

  8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然而,随着次日网上爆出上海高院多名法官“集体招嫖”事件,该《条例》引发热议,有网友对其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等规定提出质疑。河南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禁止在网上传播监控视频,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隐私,这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并不抵触。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遭到非议,很有点“躺着中枪”的味道——如果没有“集体招嫖”事件,如果《条例》不是凑巧在这件丑事被曝光的前一天出台,想必它就不会引起争议,反倒可能赢得舆论的肯定和称赞。

  犹记得几年前,一对年轻情侣在地铁闸机口激情拥吻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夹杂着监控室工作人员的戏谑性评论。当时这件事引起了不小的反响,舆论普遍发出了“谁来‘监控’监控者”、“摄像头时代如何保护公民隐私”的疑问,并呼吁加强对监控视频及工作人员的管理。

  从这个角度看,《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正是适应“摄像头时代”而出台,“禁止在网上传播监控视频”等规定正是对舆论呼声的积极回应。这本应受到肯定和称赞,只因它“生不逢时”,反而引起诸多质疑乃至猜忌。

  严禁管理人员把监控视频放到网上传播、禁止在网上传播监控视频,我认为这是“摄像头时代”保护公民隐私之必须,《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无可厚非。

  当然,应该承认,保护公民隐私与网络反腐、公民监督之间是有着某种内在矛盾的,加强公民隐私权保护,势必会限制网络反腐、公众监督的空间和自由。保护公民隐私很重要,加强公众监督也很重要,当两者存在某种矛盾时,如何取舍?

  我的看法是,一方面,网络反腐不应以牺牲公民隐私权为代价,或者说,不能为了曝光几个官员的不法行为,就不惜将所有公民的个人隐私暴晒于阳光之下,这是“两弊相权取其轻”或“两利相权取其重”。

  举例来说,反恐很重要,但美国民众坚决反对政府为了反恐而对公民通信进行窃听,个中道理就在这里。上海多名法官“集体招嫖”被曝光,让很多人津津乐道于传播监控视频之利,殊不知,如果人人可以任意买卖、传播监控视频,将不知有多少普通民众的隐私权会受到侵害,这种侵害可能发生在每个人头上,包括那些津津乐道者。

  另一方面,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前提下,为了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的需要,可以考虑将官员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排除在隐私权之外。也就是说,当监控视频拍摄到官员的不轨行为时,如果不轨行为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则不应禁止视频被公开曝光或在网上传播。

  实际上,官员理应让渡一部分个人隐私,即官员应比普通民众享有较少的隐私权,这是保证公权力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样是“两利相权取其重”。

  其实还有必要反思:如果正常的反腐渠道畅通无阻,如果体制内反腐足够给力,如果一些官员的不法行为无须通过网络曝光,那么“禁止在网上传播监控视频”的规定,就不会引发质疑和猜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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