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再也没理由“见死不救”了
(2013-03-06 02:38:23)| 分类: 时事评论 |
文/晏扬
今后,身份不明或无力付费的危重病人将得到急救保障。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设立省、市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解决一部分患者的医疗费用问题,避免“等钱救命”的情况出现。意见明确,该项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这类患者紧急救治所产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将所有身份不明或无力付费的危重患者纳入救助范围,这一善政体现了政府责任担当,彰显了人道主义精神,它意味着,今后医院再也没有理由“见死不救”了。
救死扶伤本是医生和医院的天职,但长期以来,医院“见死不救”的事情屡有发生。对于身份不明或无力付费的危重患者,有的医院拒绝推诿,有的医院拖延救治,导致患者由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酿成严重后果。更重要的是,这种“有病无钱莫进来”的冷漠作风让医德蒙羞,损害了医疗机构的声誉,也深深刺痛了社会公众的心。在某种意义上,一些医院“见死不救”对社会道德滑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并且加剧了医患关系紧张。
而一些医院“见死不救”似乎是有理由的,那就是担心有些危重患者付不起医疗费用或者赖账不还,医院好心没好报。客观而言,这种担心有其道理,医院要维持正常运转,就不得不考虑经济利益问题,医院毕竟不是慈善机构,救死扶伤虽是医院的本分,但治病收费也是其正当权利。近年来,虽然有关部门一再强调医院不得推诿急救病人,并试点推行“先治病后付费”,但由于“谁付费”这个最根本问题始终没有解决,一些医院总能找到各种理由和办法规避政策,“见死不救”由此形成一个死结。
实际上,救死扶伤不仅是医院的本分,更是政府应负之责,政府不能只要求医院“见死必救”而自己当甩手掌柜。尤其是在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做到全覆盖的情况下,给所有危重患者提供兜底式急救保障,可以视作“全民医保”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个人,不管他身份如何、有钱没钱、是否参加医保,当他发生急重危伤病之时,他都有权获得及时救治,这是最基本的人权——原因无他,只因生命高于一切,更高于金钱,“等钱救命”本身就是荒谬的,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从这个角度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早该建立,现在这个“历史欠账”终于被补上。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解开了“见死不救”的死结,解除了医院的后顾之忧,医院再也没有理由“见死不救”,对于仍拒绝推诿急救病人的医院,政府部门可以理直气壮地予以严惩。
当然,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并非万事大吉,除了将基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以充分保证资金来源外,还须防止基金被滥用乃至变成“唐僧肉”。按照规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只能用于身份不明或无力付费的危重病人,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不会用在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的患者身上?会不会用在有关系、有门路的普通患者身上?医院会不会多报、冒领应急救助金?这些问题不可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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