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罚经济”下的131次交通违法
(2013-01-22 01:29:17)分类: 时事评论 |
文/晏扬
“居然有131次电子眼违法,其中109次都是在国道108发生的。我疑惑的是,为什么之前没有得到任何人、任何方式的通知。”四川广汉市的刘麟琳女士很愤懑,她父亲的车辆违法131次,按最低标准也要扣393分、罚款13100元。广汉市交警大队回应称,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警部门“可以”而非“必须”将车辆违法信息及时通知车主。
祝贺广汉市交警大队,一下子收获这么多罚款。显然,如果在该车第一次违法后即告知车主,交警部门便不可能获得如此丰厚的罚没收入,在“可以通知”和“可以不通知”之间,他们当然选择后者。
一个人违法了,执法者却不告知其违法,这在逻辑上何其荒诞。那么,交警部门真的“可以”而非“必须”将车辆违法信息及时通知车主吗?
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正是其中的“可以”二字,让广安市交警大队找到了不必通知车主的借口。
但是,联系上下文的语意,这条规定中的“可以”,显然指可以采取哪些方式通知车主,而不是指“可以通知”也“可以不通知”。换言之,交警部门必须通知车主,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知。
举个例子:一个人欠了别人的钱,债主告诉他:可以通过支付现金、邮局汇款、银行转账等方式还款。这里的“可以”,显然指可以采取哪些还款方式,而不是指“可以还款”也“可以不还款”。
实际上,公安部2007年下发的《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后,交警部门“应当”将违法信息通过挂号邮寄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这里的“应当”显然是“必须”的意思。公安部的两部规章其实并不存在冲突,而是一些地方交警部门故意歪曲相关规定。
何况,交通执法的目的在于制止违法,维护交通安全。即便没有公安部上述规定,即便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存在歧义,交警部门也应及时将违法信息告知车主,以警示车主不要再违法。一些地方交警部门或选择对自身有利的规定,或故意歪曲相关规定,究其原因,一是偷懒,二是“执罚经济”作怪——如前所述,若是及时通知车主,他们怎能获得如此丰厚的罚没收入呢?
“执罚经济”总是伴随着“养鱼执法”。所谓“养鱼执法”,是指当违法者有违法苗头或刚开始违法时,执法者不及时制止,而是让违法者实施违法或继续违法,然后再执法,以获得更多罚没收入。不将违法信息及时通知车主,就是典型的“养鱼执法”,在这些执法者眼里,制止违法、维护交通安全是次要的,创收才是主要的,堂堂执法权就是在“执罚经济”的腐蚀下被扭曲、被异化。
由此观之,一辆车制造131次交通违法,这既是车主的责任,当地交警部门也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