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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晏扬
18岁少女旋某琦在火车站轻信主动搭讪的中年男子杨某,跟随对方到出租屋休息时遭遇性侵犯,旋某琦在慌乱间从墙上取下匕首将杨某刺死。9月10日,这一案件在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法庭认为,旋某琦将杨某刺倒属于正当防卫,但杨某被刺倒后已丧失施害能力,旋某琦因害怕杨某没死会起来报复她,又砍刺杨某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属于“假想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从轻判处旋某琦有期徒刑4年。
这条新闻引起众多网友的热切关注,网易的网友留言达15万多条。翻看网友留言,大家几乎众口一词,认为旋某琦刺死杨某属于正当防卫,法庭应判其无罪。网友的判断大多出于朴素的情感和认知,未必准确,但是,法院的判决为何与人们的朴素情感以及对正当防卫的普遍认知背道而驰?这恐怕也是一个问题。
确实,从事后法医鉴定情况看,杨某被刺倒后已无施害能力,旋某琦没必要继续砍刺致其死亡——可是尊敬的法官大人,你不能苛求旋某琦当场作出同样准确的判断。一个18岁的女孩子,一个有人搭讪就跟他走的“无知少女”,在受到强奸侵害殊死反抗之时,在将一个人刺倒的惊魂之际,她哪里还有理智分析、判断对方有无继续施害能力,她的下意识里恐怕只有“不是你死,就是我死”。假设一下:假如杨某倒地只是受轻伤,旋某琦却判断失误停止砍刺,杨某起身后将她强奸甚至砍死,难道这才是旋某琦理智而正确的选择吗?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确实难以把握,但是,有些防卫是不存在“过当”问题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无限防卫权”,用大白话说,强奸犯被当场刺死,死了白死。刑法之所以赋予人们对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无限防卫”的权利,正是因为这些犯罪极其凶残,防卫过程必然非常激烈,防卫者难以在情急之下准确判断形势、拿捏防卫的尺度。以此对照,旋某琦因反抗杨某强奸而将其刺死,应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法庭认定旋某琦刺死杨某属于“假想防卫”,继而认定她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法理上也说不通。“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造成损害的行为。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假想防卫”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也就是说,“假想防卫”只是过失或意外,而不可能是故意犯罪。显然,旋某琦的行为即使算是“假想防卫”,也应以过失犯罪论处,或者以意外事件论处。何况,旋某琦刺死杨某是“假想防卫”吗?她遭遇性侵犯可不是假想出来的。
一个18岁的弱女子,面对色魔性侵勇敢地进行防卫,只因在惊魂之际误将对方杀死,便被认定为故意杀人而面临4年牢狱,这样的判决不仅有悖情理,也不符合法理。法律上设置正当防卫条款,显然是为了保护受害人、威慑和打击犯罪而不是相反。如果受害人正当防卫时必须时刻谨小慎微,受到暴力侵害时还要精确计算还击的尺度,这样的要求未免过于苛刻。正如有人所调侃的,假如受害人都会“葵花点穴手”就好了,一指头下去,先让罪犯动弹不得,再深思熟虑如何处置他。只可惜,没有人会“葵花点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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