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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制与分公司制谁优谁劣

(2008-09-18 10:15:20)
标签:

杂谈

分类: 营销见解

    由于中国区域广阔,且各区域市场差异也比较大。对于任何一个想覆盖每一个县级区域的品牌,必须在渠道环节设立省级机构,否则就难以快速的对应市场。这一点,大家都已形成共识,但在省级机构这个环节,是设代理商还是分公司,则是各有做法。

    首先明确一下代理商和分公司的概念,分公司是指由制造商全面出资、派人经营的公司;代理商是指由他人全面出资或制造商部分出资,与制造商属于契约关系,并独立经营的公司。

    代理商制和分公司制谁优谁劣?今天仅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1、从省级机构与制造商的关系看:

    代理商与制造商属于契约关系,代理商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制造商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在该区域的份额最大化,坦率的讲,根本目的是不一致的,有时是矛盾的。两个独立法人以市场原则进行博弈,最终实现双赢;

    而分公司是制造商的派出机构,根本目的与总部一致,即实现在该区域的份额的最大化。

2、从操作人与省级机构的关系看:

    分公司的操作人与总部之间是委托关系,在此情况下,操作人的根本目的是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与总部的根本目的也是不一致的,所以在很多分公司里经常出现损公济私的行为,因此就需要加强监督来进行两个根本目的的调节。

    代理商的操作人有两种性质,一种是老板亲自经营,属于老板与操作人身份合二为一,所以说,操作人的目的与代理商的目的是一致的;另一种是委托职业经理人操作,职业经理人与老板的关系同分公司操作人与总部的关系。

 3、从监督成本来分析

   按照经济学观点,如果监督产生的剩余价值归监督人所有,则监督人的积极性高。所以说,在任何企业里,老板监督的积极性越高,非所有人的管理人员监督积极性则低。因此非所有人的委托链越长,监督的效果越差。这时反而不如实行市场连接效率更高。海尔为了解决它的大企业病,实行内部市场制度,让每一个部门都是一个市场主体,通过虚拟的所有人监督来提升监督的效率,效果还是远没有真正的市场连接好。

    综上所述,制造商与分公司的操作人是内部从属关系,操作人对于总部的政策是命令必须执行关系,效率高,不走样,但是监督成本高。制造商与代理商的操作人是市场契约关系,操作人对于总部的政策是通过博弈促执行,效率低,易走样,但是监督成本小。

    因此如果制造商在市场上处于博弈的主动地位,且内部的委托监督链太长则实行代理商是有最佳的;

如果制造商在市场上处于博弈的被动地位,且内部的委托监督链很短则实行分公司是最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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