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近日一个外地农民找我,他弟弟已经被两审判死刑,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据他说是在一个新华书店想买法律方面的书,有人向他推荐我的书,他找到我。
案件属于因猜疑而引起邻里纠纷、非出于一时激愤、也非蓄意的杀人案,但没有法定从轻条件,且死者亲属执意不同意调解;事实上,开始时还是有调解的可能性,只是死者亲属为泄愤将其父母打伤,故他坚决不同意调解。而两审判决之后,已无其它办法,只能寄希望于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
在临来我办公室之前,他先声明自己有能力负担律师费就几万块钱。我说,先不说钱,我先要看到材料。他拿来一大堆材料,我把重要的一些看过之后告诉他,这个案子解决的重点不在事实和法律上,而是最高法院能不能做死者亲属的协调工作,只要死者亲属给与谅解,死刑复核才有改变的可能。如果核准死刑,不属于错杀,应属于“少杀慎杀”的范围;少杀慎杀也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但他依然坚持要请我做死刑复核的律师,我又给他介绍了现行死刑复核的程序规定。我特别跟他强调,这个案件不是事实和法律上存在需要律师辩护才能解决的问题,而是死刑复核的法官基于“刑事司法和解”的现行政策愿意不愿意做民事赔偿调解的工作。
我考虑,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性问题不是这件事情的关键,关键在于律师能够起什么样的作用。如果请法官做死者亲属的工作,当事人亲属比律师更适合。由于死刑复核接触死者亲属做民事赔偿的调解不是法官的法定义务,只是法官一种负责任的积极作为,律师即使代理也不可能要求法官必须做这项工作。所以律师代理的必要性就不大。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反复向他说明不需要花费请律师代理,还是把有限的钱用在争取与死者亲属和解方面更现实。在与他交流过程中,我也了解到,当初他们因为没有积极去追求和解,加之对房产变卖的处理也不是很积极,只是到了二审维持之后,才想通过最后的努力改变结果。我解释说,死刑复核法官要改变判决,且不说难度多大,就死者亲属的要求也不可能不考虑。如果在现有条件不改变的情况下不复核死刑,死者亲属也不可能答应。说得通俗一些,核准死刑是最简单的最少风险的结果,而不核准,最高法院也必须面临很大的压力。况且这是根本不必要的。
不过从这个案子也可以看出,如果给当事人亲属开辟一个直接与死刑复核法官对话的通道,或许比是否接受律师代理来得争议最小。虽然现行死刑复核将检察院、律师都排除在外的,但并不应该堵死一个可能“少杀慎杀”的方法,即一审、二审未能解决的和解在最终得以落实。这不是哪个审级职责的不同,应属于现行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
但愿他能够通过努力让死刑复核法官了解到他的愿望,通过死者亲属的谅解,让这桩案件不致影响到邻里两家更深地结怨。恐怕那才是冤冤相报无法达到的效果。若不能成就此目的,至少留下的几万元对于一个贫困乡村的农民家庭可以保证相当一段时间的生活吧。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比这些钱进了我的口袋的意义和价值更大!
补注(2011年4月9日):
真是无独有偶。今天下午一个外地的律师同行带来一个死刑复核案件当事人的亲属,是因恋爱分手而引发的杀人案,同样没有赔偿一分钱(二审时受害人亲属甚至当庭放弃赔偿要求,要求一命抵一命)。我在对当事人亲属介绍了死刑复核程序问题的同时,给他与这个案件相同的处理建议,且拒绝了死刑复核代理的工作。
再补注(2011年6月10):
今日,本博文所述及的主人公再次来电,哭诉将最后凑来的5万元给了一位自称能够办理的律师,在他一再催问下,该律师在一个月后告知他不能办了,他要求退款,最后该律师退了三万元,说另两万元不能退,已经花销了。我没必要问该律师姓氏名谁,我说当初我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这个案件的情况根本不必考虑委托律师,你只需要求得二审法官与死刑复核法官联系,最后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只此,别无他法!有的时候,我们哀叹同行,有的时候又不能不哀叹这些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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