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从业二十多年来,旁听过一些法院审理的案件,有同行的,有同事的,有现场的,有电视上的。从职业的角度讲,当然最关注的还是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就某个案件、某一次表现或许不能说明全部,但或多或少还是能说明一定问题的,正如俗话所说:行家一出手,知道有没有;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若从行内人角度总结旁听过的案件的律师表现,真正值得称道的,实在是不多。
也难怪,我们的法学院教育模式教导不出来具备良好出庭素质的律师,我们的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也难以训练出来。这就是现实表现令人不能满意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表现尚佳的出庭律师,一方面本身具备相当的先天素质,另一方面就是经过长期的法庭锤炼。我想,二者应该是缺一不可的。
前日在一个地市级法院出庭。当事人是被当地警方诱捕的。案件由省院指定到当地审理(是不是符合指定管辖的规定按下不表)。原本通知是上午九点半开庭,按时到庭之后才知道先要有一个其它案件的审理。这算是未经安排的旁听,既来之,则安之,听听也无妨。
案件发生在四年前,案情也非常简单。被告人是原村支书,因家庭琐事与村副支书发生纠纷,一日以镐头猛击该副支书头部(指控为三下,但被告人只承认一下),造成重伤;被告人逃匿四年后被抓获。
在法庭质证阶段,公诉人举示的第一份证据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时,未涉及该证据“三性”(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问题,而是做了一番不长不短的总结性发言,法官并未打断;其中涉及关于被告人对被害人头部击打了几下的问题,辩护人认可被告人的供述。然而,当其后公诉人再宣读鉴定结论时,得出被害人头部有三处伤的结论,辩护人并未发表任何质证意见。在公诉人再宣读一份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只打击一下就被旁人劝解了,该辩护人仍未指出该证言与被告人供述一致、与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问题。相反辩护人在之前法庭发问程序中问被告人击打被害人头部主观心态时,被告人称被害人欺人太甚,就想打死他,自己也不想活了。听得这些之后,我的感觉,实在不是法庭走过场,倒是辩护人在走过场。
说辩护人走过场可能也有些冤枉,毕竟辩护人提供了一些证据,证据是三分书面的文件,一是与被害人达成的损害赔偿的协议,二是被害人出具的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书面声明,三是村委会出具的被告人过往表现的书面说明。
可是,接下去的辩论,公诉人只三言两语发表了公诉意见,辩护人开始了长达近二十分钟的辩护发言。从发言的长度上不能说辩护人不认真负责,但从行内人的角度看,的确有些搞笑。起诉没有指控故意杀人,辩护人也从故意伤害进行辩护的,既如此,大可不必从法理和法条谈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此乃一。第二、被告人打击被害人头部几下与行为性质无关,但与行为的程度有关,明摆着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与鉴定结论的不一致,辩护人偏偏不谈,只讲被告人认罪态度如何。再接下去,就是围绕着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宏观角度阐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和解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等等。辩护人的发言,法官一直没有打断,但是三个合议庭成员几乎没在听,而是相互交头接耳或低头发笑。
此情此景,让我不得不联想到有些律师的发言被法官打断的问题。这个问题当然不能一概而论,确有法官无理打断律师辩护的,可能很多情况下是不该打断的。说起来,只是打断的一个现象,但这个现象确实能够折射出不少实质的问题。这些也暂且不论。但就这个案件辩护人的上述表现,若我是法官的话,不打断,恐怕也同样因为根本就不听;若要打断,也不能说是对律师的无理。若既不打断,还能认真听,那就是自己有毛病了。
所以,律师是不是应提高避免被法官打断发言的专业水准呢?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