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韩冰-商事犯罪辩护
韩冰-商事犯罪辩护 新浪个人认证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6,621
  • 关注人气:867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被害人捐助与政府责任

(2008-06-24 12:28:04)
标签:

捐助

被害人

爱心

责任

政府

杂谈

分类: 与司法有关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上午,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心系灾区,爱心救助”活动,是该院发起的首例对刑事被害人捐助活动。活动源于一起该案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两名被告人已分别被判处徒刑,但判决赔偿被害人亲属的三十一万元分文未得落实。该案的受害人是四川人,其死亡之后,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而且他们所处地区又是属于此次汶川地震灾区范围,两个未成年子女面临失学危境。实际上,他们每年只需得到几百元的资助就可完成学业。为此,法院倡议对该案受害人的两个未成年子女进行捐助。

    给予捐助一共两个人,一个是“中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保护专项基金”,另一个是本人(因为由本人发起设立的“7777博爱基金”还在筹备过程中,不能以该基金名义实施捐助)。总共给了一万四千元捐助款。应该说,就判决应赔偿的数额而言,捐助只是杯水车薪,但就两个未成年子女继续受教育而言,该款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

    “爱心”,“捐助”,这些词汇是汶川大地震以来使用频率最高的,也是实际最需要的。爱心,不只是体现在捐助方面,但捐助是一种爱心的表现。不过,这种捐助对于许许多多不能得到捐助、与许许多多需要得到捐助人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由此而引发了一个体制性的思考。

    “中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保护专项基金”是由一个香港商人捐资百万元发起设立的,目前他们已经为两千多名受害者亲属给予了捐助;虽然每项捐助数额不是很大,但他们作为一个专项基金、作为经常性的捐助实在是功德无量的。该基金是社团性质的,如果没有该位香港商人的捐资,并没有很大的规模。这样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没有更多人的捐助,该类型的基金如何实现捐助呢。由此,不得不提出的问题是,政府是不是承担起这样的社会责任。

     我也注意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开始关注被害人亲属捐助问题,他们从地方财政支持入手和社会捐资解决了一部分被害人亲属赔偿问题,但实际赔偿与法定或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仍然是不成比例的。这样的捐助赔偿就必然要引申出制度和立法层面如何来解决的问题。不能说我们大陆的商人就没有爱心,就不慈善,只是相比起来,做得确实不多,做得不够。那么,是不是国外的商人就慈善和有爱心呢?对于实际出资捐助来说,肯定是一种慈善和爱心的表现,问题在于,不仅仅是慈善和爱心可以解释的;这里面,涉及了捐助制度等多方面的问题。最简单的一点,以前所做的捐助都没有与税收减免挂起钩来。通俗地讲,不管谁捐款都不能减少对政府的纳税。也就是说,个人的任何捐款都是自己掏腰包,企业的任何捐款都是出自自己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捐款就是额外的一种支出。可以想见,这种支出肯定要有一种爱心做支撑,否则就可能成为负担了(也许王石先生遭到普遍非议的“负担说”就是源于此吧)!

    所以,说到底,捐助如果不能制度化,法律化,不能形成一种有机的常态,只靠爱心、善心实在难以为继的。应当说,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已经完成了“原始积累”,完全有能力担当起更广泛的社会责任。在这些社会责任中,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对被害人亲属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帮助;只要从置办好车、好楼当中拿出一部分来,对于有些受害人亲属来说可能就是救命的。在这个问题上,听到最多的一个论调就是“政府都管管不过来”。当然,谁也不能要求政府都管,政府也不应该都管,但有些确实需要政府管的事情政府就不能不管,尤其是政府不能只管那些经济效益好的,不管没有经济效益的事情。政府的亲民形象不是喊口号喊出来的,而是实实在在做出来的。政府的良好形象不是高楼大厦树起来的,而是一点一滴做起来的。

    “爱心救助德厚功高”,这是今天受到捐助的被害人亲属送的锦旗上的美言。对于这种美言,我有一种重负的感觉,我更希望这种美言能够给予更多的政府,给那些为社会提供了更多捐助的政府;一旦政府承担起这样的责任,我们才会与那些得到捐助的人一样感受满足,才会真切感受命运期冀之所在。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前一篇:2008元6角1分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