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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放宽再审条件:弊大利大?

(2008-03-02 00:19:09)
标签:

法律

民诉法

司法

情形

亲权

分类: 与司法有关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律师
    2008年4月1日开始执行的《民事诉讼法》放宽了再审的条件,即由原来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增加为十四种。依照原来民诉法规定不符合再审条件,以此规定简单量化,数量可以增加三倍。
    这样的规定,对于不服生效判决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增加了获得救济的机会的程序。但对于生效判决的稳定性呢,对于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呢,对于接受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呢,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呢?这些徒然随之增加的问题,不得不引发我们对民诉法修改的疑问:弊大还是利大。
    应当说,从司法裁决的特性,其公正性应当是第一位的,应当是司法追求的唯一目的。无论是程序公正还是实体公正,抑或并重,都始终不能偏离其公正特有的属性。在现实当中,对司法公正颇多微词,高层也的确做了很多煞费苦心的努力,虽然收效与期望差距很大,但指出问题总比掩饰要好。此次从立法层面放宽再审的条件,试图拓宽解决裁决不公的路径,初衷或许应该得到认可。但多少带有以放弃司法裁决稳定性作为换取条件之一的意味,是否有因噎废食之嫌呢?
    原来民诉法规定的五种情形过于原则和笼统(这不只是民诉法一个法的特点),增加为十四种情形,实现了细化的目的之一,同时也增加规定了一些新的情形,就必然使得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数量增加;同时,就意味着,使生效裁决丧失效力的情形增加。这是在求本,还是逐末。为什么不将精力更多集中于、在正常程序当中使十四种情形尽可能不发生呢?我不知道法制发达国家是不是靠增加再审救济来解决司法不公问题的,来解决司法裁决质量不高问题的。如若不是,这样的立法多少带有无可奈何的味道吧。
    在现实当中,只要多一个程序,就不可避免地多一重阻力和难度,为什么不考虑将增加再审条件设计为三审终审制(哪怕只是符合部分条件的)来实现司法权威性和稳定性呢?民众对法律的尊崇,相当部分来自于“说了就算”的强制力。现在好了,从立法层面已经将这种强制力制作得“亲民化”了。不要忽略了,倘若“亲民化”真是动机之一的话,“亲民”之前必然更加“亲权化”。开一个口子,进来一些,放宽一条路径,拥进一群。从我们的社会和司法现实去分析,这恐怕不会是杞人忧天吧。
    好了,现在法律规定出来了,生效了,开始执行了,让我们拭目以待看看执行的情况如何吧。我相信,只要不是睁眼瞎,都会看得到,只要不昧良心,都应勇于承认。就立法几十年发展的历史来看,什么时候立法会走到过司法之前,什么时候,立法不是因司法的诸多问题而备受指责?所以,我们不得不发出这样的感慨:立法者,好心也,为人所利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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