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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警察执行公务不能营利?

(2008-02-03 14:11:09)
标签:

法律

矿工

警察

被告人

公务

印尼

分类: 与社会有关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律师
    警察执行公务本是履行其职责,谁让警察是人民公仆呢。警察的职业就是有风险的职业。当然,有风险的职业不止是警察,有很多职业同样有风险,比如矿工。但警察职业的风险是被作为群体性受到关注的,这一点,矿工遥不可及。警察职业风险所附随的荣辱感,矿工更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然而,无论是警察还是矿工,在从业之时就明知这种风险的存在,有些是致力于此,值得仰慕;有些虽是不得已为之,也同样值得钦佩。毕竟在和平时期选择一个具有天然风险性的职业,是需要些勇气的。
    风险性职业的收入与风险是不是一定成正比,这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警察收入的高低与政府财力是相适应的,矿工则要取决于企业的经济效益(其实,过去国有矿山企业工人的收入绝对是高的,现今警察的收入比其它公务员也是略高的)。不过,不论决定性因素是什么,高风险在现今并不意味着就是高收入,而且在贫富差距越多越大的今天,更无法进入高收入阶层。中国是如此,其它国家也是如此。
    近年来,矿难发生频频,伤亡矿工数目惊人。印尼海啸的时候,死亡人数十数万,中国政府捐款抚慰;当时就有人说,中国矿工每年死亡人数远比印尼海啸的为多,政府为什么没有表示。我不知道这个数据的来源和准确性。另外的数字就是警察每年的伤亡人数,亡者没有矿工多,但伤者以分钟计,可见数目惊人。为此,我们也的确应该表示极大的敬意!
    但是,在警察群体当中难免会有一些害群之马,一粒耗子屎就坏了一锅鲜美的汤。听我同行黄律师叙述一个案子之后,我就内心发笑,内心发酸,内心发怒。
    黄律师办理的一个妨碍公务的案件,几个被告人在与对方殴打当中,警察赶到了;几个被告人非但不住手,还对警察拳脚相加。结果是,警察受伤。但伤的程度仅仅是轻微,尚未达到轻伤害。这样的行为构成了妨碍公务是无须争辩的,问题在于,就三年以下徒刑的法定刑而言究竟判多少合适。为此,从被告人认罪且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出发,黄律师主动与警察联系赔偿事宜。警察对两万元的赔偿表示接受(实际的损失当然低得多)。然而,在开庭时候,警察突然反悔了,说要求18万元的赔偿。民事赔偿的调解自然无法达成,法院判决当中竟赫然写明“受害人及其单位强烈要求从重处罚”,但念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从轻判处两年半的有期徒刑。
    对于这样的判决,我们实在不好揣测什么,也实在不好指责什么。但就提出赔偿数额而言,不得不让人觉得警察有敲诈之嫌。此类情形若不是警察为被害人的,恐怕难逃敲诈的追究。警察作为知法者,根据什么提出如此之高的赔偿要求呢?难道警察因执法受害就可以成为营利的手段吗?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赔偿不包括惩罚性,只是补偿性的。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应该加入惩罚的因素,那是立法要解决的问题。在刑事司法当中,一些受体制桎捁的机制性创新是应该提倡的,有利于推动立法的进步与完善;但有些超越法律现行规定的,就不能形成有效裁决。就这个案子而言,法官显然也是遵循了这样的宗旨(但主要是因为被告人无力承担18万元的赔偿额),判决赔偿1万元。此1万元是不是依据充分,与要求的18万相比起来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了。在这里,我们要说的是,警察由于执行公务收到伤害本应得到世人的同情与尊敬,如果将此作为要挟就已经变味儿了,如果将此作为营利的手段,就变得无耻起来。倘若此案的被告人有这个负担能力且很“自愿”负担,倘若法院也支持这种方法,何不将此普及推广开来,让更多的警察上街去受些皮肉之苦以此作为发财的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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