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律师
英国原来没有检察院,没有公诉,都是原告自诉。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才建立公诉制度,而且仅限于重大的刑事案件。麦克唐纳先生就是皇家检察院检察长。皇家检察院只负责国事、恐怖等犯罪的公诉,而且提起诉讼之后,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专门聘请的律师。也就是说,检察院本身不养律师,只有在案件需要出庭律师的时候才聘请律师去出庭。
我们的检察院养活检察官,前些年又高了主诉检察官制度,即一个出庭检察官配备一些助手;助手是为主诉检察官服务的,主诉检察官只负责出庭。从形式上,确立了权威出庭的检察官。这或许是一件好事,使出庭检察官质量得以提高,不再陷于平时的一些事务性工作。
但检察院出庭普遍的质量却是有目共睹的。与设立主诉检察官之前是不是有了“质”的飞跃尚未可知。但从英国的经验借鉴,中国主诉检察官制度若在保留的前提下,能够引入一些“助力”机制——重大案件聘请专业律师出庭支持公诉,未必不是一个好的办法。法庭是讲理的地方,若检察官总是以法律监督者自居超然于辩护人甚至法官之上,不一定能取得好的社会效果。事实证明,主诉检察官制度并不能弥补公诉检察官法律知识单一的缺陷;而律师却是一个不错的补充。
然而,我们的检察机关是“权力”机关,权力只能给予特定的人,这是我们放不下架子的原因,并不是体制自身不可以如此。近些年,不断进行的各种司法改革的尝试,有些已经突破体制的框架,只是在涉及权力问题的时候,这个架子就难以放得下来。
按照现行法律,自诉只是一般轻微的刑事案件,这部分案件在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是少之又少,绝大部分仍然是检察官出庭公诉的案件。使得检察机关不堪重负,必然影响到出庭的质量。另一方面,检察官出庭案件绝大多数被判有罪,也造成了检察官出庭并不注重出庭效果,原本指控、证明、教育等公诉应该发挥的作用效果并不明显。
所以,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探讨检察官增加不起诉的权力的同时,对出庭工作有个检讨研究,将一部分公诉案件作为当事人“自诉”处理,不失为司法体制改革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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