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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冰-商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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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加在律师头上的罪名有多少(三)

(2007-09-20 00:30:00)
标签:

法律

法庭秩序

公诉人

马克东

中国

分类: 与律师有关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律师
 
    作为律师同仁,对马克东律师因涉嫌诈骗受到指控心存芥蒂,但很些说不清道不明的感觉。毛病究竟出在哪里,是马克东律师真的以律师执业为名行诈骗他人钱财之实,还是当地侦检机关对律师执业收取如此高额报酬不借机打击心有不平,抑或是一种随意加罪于律师职业报复的最新表现形式。只通过廖廖几百字的媒体报道实难得出恰如其分的结论。但我以为,这类问题的核心仍然无法摆脱体制设计缺陷之嫌。
    在法治发达国家,律师被羁押并没有什么不正常。最多见的莫过于“蔑视法庭”的行为,法官有权当庭下令羁押,而且立即生效,立即执行。然而,律师在被羁押之后并不会直接影响继续执业。类似司法制裁措施在中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其实都有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于全国有些地区发生的辩护律师被逐出法庭的媒体偶有报道;这些报道,客观叙述者有之,谴责批评者有之,同情律师者亦有之,但笔者以为,这些报道并没有将这些事件发生提到立法、司法与辩护律师地位作用以及当事人权利保护的高度去认识,往往就事论事;其结果自然是按下葫芦起来瓢,甲地的问题妥善解决了,乙地的问题又出来了。律师若真“违反法庭秩序”,法官依法制裁并无不当;问题在于,法律规定的此类“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并没有必要的细化,在司法实践当中,就异化为法官任意裁量,而且更多表现为法官对律师依法辩护的否定。
    最控辩双方遵守法庭秩序,法官维护的只是针对辩护人,因为从刑事诉讼法条的规定,已经当然将公诉人“违反法庭秩序”的情况排除在外,分明在说法庭上除了公诉人之外其它人都有“违反法庭秩序”的可能。这种控辩式审判立法上明显的偏袒,注定了程序性不公的必然。所以,在实践中才必然会发生公诉人随意打断辩护人发言,随意指责或对辩护人人身攻击,法官只以“公诉人注意法庭用语”而轻描淡写地处理;若辩护人胆敢反唇相讥,则必遭法官断喝——这样的情形笔者亲临不只一二。
    所以,说到可以落罪于律师罪名有多少,在这种立法、司法的大环境大氛围面前,只需大胆展开想象的翅膀。面对更高的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追求,落后的侦检体制——在立法给予的极大的自我裁量权与空间面前——无须适应这种追求,而为这种追求而奔走呼号、摇旗呐喊的,必是一个挣扎着的弱势群体,一个代表寻求权利平等的主体,一个要求司法公正的主体。然而,当这个主体的人落入强势之手之后,除了向强势低头别无选择。对此产生怀疑的人,要么是强势当中之人,要么是未领教过强势霸道之人。否则,只需要想想佘祥林之类案件怎么发生的,就不难找到答案。
    对马克东律师的指控和审判,不过是为数众多的对执业律师任意定罪的个案之一,不是开始,也不会是终局。从1997年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这种态势愈来愈烈,而且毫无收敛的征兆;若不能从立法理念、司法体制得到解决,笔者可以断言:任何罪名加在律师身上都将从可能迅速成为现实。马克东律师涉嫌诈骗,律师是侵害者,贩毒者是被害人;而越来越多律师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共犯,或许就将成为司法实践发展的大趋势,这绝对不是杞人忧天,更不是危言耸听。客观现实发生的越来越多的律师放弃刑事辩护的趋势若得不到有效的纠正,无疑会加速刑事审判公正性的历史大倒退,刑事律师从实质意义上退出中国司法历史舞台是迟早要发生的——国之祸焉、民之灾焉!任何无视这种现实而高唱赞歌的,要么是别有用心,要么是自欺欺人。
    无知固然可怕,更可怕的是愚昧。
    无知者可能是愚昧的,而有知者假装不愚昧更令人惶惑!因为,社会的发展毕竟要靠有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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