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钉子户”事件,为全国媒体广泛报道,在事件被化解之后,欢呼之声之声远多于无声的思考。也难怪,最终以“和解”取得了“双赢”(至少媒体给我们传达的是这样的信息)。
但在读罢《南方周末》2007年4月12日《那十五天发生了什么——一场举国瞩目的公共治理危机化解内幕》一文(以下简称化解内幕)之后,却不由得在我们头脑中对整个“危机”事件处理过程布满疑云。
事件处理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拆与不拆不似乎没有悬念(法院已经做出裁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只是强拆还是不强拆一度为方方面面所揪心。吴苹夫妇勇敢捍卫自己权利的壮举被提升到与《物权法》颁布同等重大的意义上。然而,在事件尘埃落定之后,才突然发现一系列并未解释清楚的是非问题:开发商拆迁是对还是错?法院的裁决是对还是错?政府插手其中是对还是错?吴苹夫妇的坚持是对还是错?在事件平息之后,似乎没有人再关心这样的问题了,好像一切都已万事大吉,从此天下太平了。虽然“化解内幕”一文援引九龙坡区法院院长张立的话说:“这个事情不应该到此为止,我们还要继续检讨”,但我们从“化解内幕”一文记载的整个过程却很难得出这样的结论。
首先,一个始终没有解决的问题就是,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前是否拥有拆迁到权利。九龙坡区区委书记郑洪给出的(权威)答案是,“重庆市是两证合一,实际上,只要是由开发商去谈拆迁,在达成协议前,土地使用权还是(被)拆迁户手中,开发商就不可能提前拥有土地使用证,而按重庆市政府的拆迁管理条例,这种拆迁模式是允许的”(“化解内幕”语)。好一个“是允许的”!把郑书记的话用通俗的语言翻译过来:被拆迁户地上物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也是合法拥有的,但重庆市可以允许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前先行拆除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2001年6月13日颁布、下称国务院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重庆市条例)2005年9月16日发布)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拆迁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质量)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补偿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在重庆市条例中,并没有国务院条例中所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国务院条例共四十条规定,重庆市条例有五十五条规定,仅从条款的数量上论,重庆市条例比国务院条例要具体详细。但是国务院条例并未授权地方政府依据其制定地方性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只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但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国务院法规相抵触的为无效。《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由上述可见,郑洪书记以重庆市“二证合一”作为开发商拆迁的合法性依据,从现行有效法律当中并不能得到支持。然而,就“化解内幕”所涉及的重庆市三级法院、两级政府(党委),显然没有理直气壮强拆的依据,其采取与吴苹夫妇协商方式解决,恐怕是在强大媒体攻势和社会舆论压力之下不得不屈尊就范。
其次,法院在做出裁决之前,是否依法进行了公正的审理,做出拆除裁决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媒体介入“最牛钉子户”事件,已经到了面临法院强制执行的紧要关头,如果法院的裁决是公正的,媒体自然不应该为“抗法者”呐喊助威,更不应该对“抗法者”冠以“维权英雄”的称号。所以,很自然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法院的裁决是对还是错了。
这里要说的问题可能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具体案件事实的审查,二是法院据以做出裁决的法律适用。媒体并没有详尽披露法院审理的过程,但回溯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我们从中不难得知,法院并没有尽到其公正司法裁决查明案件事实的法定义务。“化解内幕”一文引述法院院长张立的话说:“吴苹也有她的道理,以前房管局说2006年11月才断水断电的,吴苹提出2004年10月份停的水,2005年2月份断的电,我们迅速核实,发现吴苹没有说谎。5个月和30个月的停水停电期补偿肯定是不同的,她说的有道理的部份经过核实,我们也充分考虑。”呜呼哀哉,看到这样的内容,不能不令人心寒。心寒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被拆迁人何时被停水停电(不能正常经营或生活)这是法院在裁决之前就应当审查的最基本事实,为什么在审理的时候不查清楚,要等到这个时候才去调查。相反,如果没有事件的发生,法院还会做调查吗?推而广之,法院在审理拆迁人诉被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诉拆迁人)案件时关注的是什么呢?还有多少类似的案件,就是这样被糊涂法官判了糊涂案呢?由此观之,“钉子户”吴苹(们)所主张和所要坚持的,并不是什么特殊的要求,不过是要法院看清楚那些最容易看到的东西而已。
在具体案件事实方面尚且如此,对能否正确适用法律的怎能令人放心呢?重庆市条例与国务院条例是否违背,是否具有合法性,这是法院审理必须解决的基本法律问题。不是重庆市法院依据重庆市条例就不存在违法的问题。然而,对于重庆市条例明显与现行有效法律违背的情况,重庆市三级法院居然通过多层“会诊”的方式(不知道此举法律依据何在)得出的结论还是让人瞠目结舌。法院都居然会以无效的地方性法规作裁决的依据,也难怪张立院长会公开对媒体称赞“王市长法治意识非常强”了。
媒体对“最牛钉子户”事件的大肆追捧,更像是对一场博弈对决的现场直播(或转播),实质上却远离了一个核心问题:造成“最牛钉子户”成为“抗法者”的直接原因并不是公民对法律的无知,而是对不公正裁决的无奈。
第三、既然已经经过司法裁决了,政府为什么要插手参与呢?在“化解内幕”一文当中大篇幅报道市区两级政府(党委)介入事件的解决,其中“甚至有同志提出法院和房管局、区政府一起开新闻发布会”。此话看似很无心,却一语道破天机,说明在整个事件解决当中房管局也在参与行使权力,且不说有事实证明房管局在吴苹诉讼当中是做假证的(张立院长证明吴苹没有说假话,反过来当然说明房管局说的是假话,只是不知道房管局有没有因此而受到司法惩戒),仅就其作为有利害关系的一方怎么也会参与其中呢?
由此使我们想到,不论在哪个地方,一旦发生这种“反常”现象,政府(包括各部门)并不意识是不是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大家在“救火”面前表现出同心同德。从解决问题的程序上讲,此案在法院做出裁决之后,就不再有政府行使职权的空间。政府行政机关无论作为强制拆迁案件中的原告还是被告,只有听任法院判决和自觉执行(如果是被告)的义务。然而,从“化解内幕”当中,我们看到了太多不该看到的事情却现实地发生了。也许这就是中国的国情,也许这就是法治无法深入人心、无法确立其权威的原因所在。在整个事件解决过程中,法院被作为一个通道(“化解内幕”之“法院是唯一的通道”),是为政府(党委)、甚至开发商与吴苹(们)对话交流的“通道”。从中很难看到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功能怎么发挥作用,司法作为裁决政府与公民纠纷当中如何保持中立和公正。
第四、“化解内幕”一文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将一起全国关注的公民个人维权事件做了深度的报道,由此也让我们更加清楚地了解到吴苹夫妇为什么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让我们更多地了解到法治在“化解”当中究竟起了多大的作用。
吴苹(们)捍卫自己权利不是始于此,也不会终于此。道理非常简单,还有那么多与国家法律冲突的地方性法规为司法所确认,还有那么多要面临与政府(党委)各部门、司法联手协同动作的抗争(表面上看,此次事件解决是政府积极努力化解矛盾,其实,矛盾被激化的原因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吴苹(们)除了作为“最牛钉子户”之外,还会有更好的选择吗?
在看过“化解内幕”之后,我们才惊愕地发现,整个化解的过程,多少有些“解铃”人原本是“系铃”人的味道。只不过因为是一个因媒体的暴雨般倾泄地报道被广泛关注得以解决的个案,其解决过程不具有任何象征意义,不具有复制的可能,不意味着所有吴苹(们)的案件都可以这样被关注。没有什么令人感觉欢欣鼓舞的,毕竟有太多的不曾被关注过、也无法如此被关注的吴苹(们)在黯然神伤。
因此,吴苹夫妇的坚持是对还是错的问题如果不被提及,如果不被从根本性上解决的话,吴苹(们)的问题一定还会不断地发生,只是彼吴苹没有此吴苹幸运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