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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的工作与财政支出状况,应该公开透明,要置身于民众的监督之下。在今年中央部门集中公布“三公”经费前夕,国务院公布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既然是政府应该公开的信息,任何人都应该查询到。玉潭镇政府不公开三公消费信息的做法本身就不妥,以“廖红波申请公开三公消费信息与法律法规不符,廖红波不是在宁乡行政区域内生产、生活和科研的公民,廖红波也不是科研人员,申请索取的信息与廖红波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同时,玉潭镇政府称廖红波的身份属虚构,索取三公消费信息的用途属谎言。”的理由拒绝,理由难以成立。因为公开三公消费信息不仅没有与法律法规不符的地方,相反,正是法律法规所明确的“执政为民”的宗旨所倡导,中央政府带头并要求的做好的。
就目前的状况来看,玉潭镇政府不公开三公消费信息的做法并非个案。虽然有中央部门带头和法律的硬要求,但各级地方政府在“三公”经费公开方面似乎有许多“难言之隐”,这就需要上级部门真正带好头,以身作则,既做好样板,又不能让下级有压力(比如在接待上级领导时)。此外,地方政府要拿出勇气来顺应潮流,做一个开明的政府。
有关专家们建议:首先,需要地方各级政府严格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其次,制定明确的标准,使得地方政府在实际操作中有标准可依;第三,对于享受超标准的被接待方,要有相应的机制进行约束和追责。
在此背景下,宁乡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廖红波诉讼请求的做法,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