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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唐慧劳动教养案, 经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复议被依法撤销。
8月2日,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因唐慧扰乱社会秩序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唐慧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于8月7日向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了书面复议申请。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经审查决定受理,并依法启动了复议程序。
然而,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经复议被依法撤销,却仍然受到众多网友的质疑和批评。比如,有网友指出:人虽释放,但给出的理由是不可接受的。
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经审查查明,唐慧在其女儿乐乐(化名)被强奸和强迫卖淫一案审理期间,为指控永州公安机关民警包庇犯罪嫌疑人、要求判处7名被告人全部死刑、赔偿184万元等目的,多次到法院、省市有关单位和公共场所,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其违法事实有证人证言、工作人员记录、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鉴于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以不予劳动教养。决定撤销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唐慧的劳教决定。
笔者认为,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应该明确,唐慧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具体行为和依据。不应该简单的作出“多次到法院、省市有关单位和公共场所,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表述。难道,多次到法院、省市有关单位和公共场所,就必然是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吗?
在其女儿遭受犯罪分子灭绝人性般的的摧残,留下终身难以愈合的身心伤痛的悲惨状态下,唐慧做为一个深受伤害的母亲,为指控永州公安机关民警包庇犯罪嫌疑人、要求判处7名被告人全部死刑、赔偿184万元等目的,四处上访,表达诉求的行为完全可以理解。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该认真做好安抚工作,积极处理诉求,耐心讲解司法政策,及时化解矛盾。充分体现出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准则。
如果唐慧的行为真正构成了“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就应该指明其具体违法行为,而不应该无从表述,令人生疑。法律不仅是严肃的,也是严谨的。
如果唐慧的行为没有构成“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不该给予“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的处罚,就应该指出其决定错误,依法纠正。确保法治的尊严。
在“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因唐慧扰乱社会秩序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的做法,广受律师及民众质疑的情况下,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仍然在没有指明违法事实的前提下,作出“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只是“鉴于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以不予劳动教养。决定撤销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唐慧的劳教决定”。这种“法外开恩”的做法显然不妥,也难以服众。
我们赞赏宽严相济的法制精神,但一定要给出一个于法有据的真实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