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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个客户向我询问在CIF条款下,运输保险的投保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我在09年12月28日的博客中(http://13701151374.blog.163.com/blog/static/124838457200911280435033
首先从保险利益原则上讲,一个保单生效时就必须确保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国际贸易的整个过程中,保险利益是随物权的转移而转移的,所以一定要厘清投保人在什么阶段具有投保利益才能投保。在CIF价格条款下,物权的转移是以越过船舷为准的,所以在起运前(即越过船舷前)货物的保险利益仍然在出口方,所以应当由出口方做为投保人既被保险人,再经过背书的形式将保单的保险权益转移给被背书人,如果直接将收货人做为被保险人的话,后期的理赔的主动权就在保险公司了,想赔你就不计较这些,不想赔的时候就可以以保险合同不成立为由拒赔,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时候买方占主导地位时,一旦货物出险,买方会把所有工作推给卖方,甚至拒收货物,同时拒付货款,虽然不讲道理,但也是某些市场现状。当出现此类情况下的索赔案件时,由于外方不配合,导致不能及时赔付的案件时有出现,有些出口商就希望由自己来向保险公司索赔,其实CIF条款下的国际运输一旦起运,保险权益就会随物权的转移而转移,一旦出险,索赔的主体就已经发生了变化,所以作为出口商一定要拿到收货人的授权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在准备理赔单据时,授权书是十分必要的,也可以由卖方整理所有理赔资料,由买方签章的方式解决,如果需要把赔款直接赔给发货人的话,可以通过索赔函指定赔款支付账号的形式解决。
下面提个小问题,大家思考,如果是进口FOB,国内进口商向我们投保的时候,被保险人应该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