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质疑某小说或某剧本“抄袭”的各种案例层出不穷,这其实是一件好事,说明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知识产权。现在的文艺界,有两种对立的现象值得关注:一方面是部分抄袭者大胆的复制粘贴改头换面;一方面是部分作者过度敏感过分维权,把别人作品中的合理借鉴甚至合理相似,统统视作抄袭。
而很多网友,不了解知识产权法,完全分不清“抄袭”与“合理借鉴”“合理相似”的界限。所以,我想谈谈我对这三者的认知:
1,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保护的不是文学作品的空泛的创意,而是创意的具体实质表现形式。
那什么是空泛的文学创意、什么是创意的具体实质表现形式呢?
打个比方,你想创作一个“去西天取佛经回来普渡众生”的故事,这个设想是“创意”,但由谁取经?取经人的设定是什么?是单人取经还是多少取经?如果是多人取经,则每个人有何独特的个体特征、以何种方式加入组织?每个取经者之间又是何种关系设定,以及这份关系如何演变?如何设计取经路径?用什么样的交通方式?路上要经历多少磨难?这每一个磨难如何设计、如何化解?-------就是“创意的具体表现方式”。
再打个比方,大家已经熟悉的故事套路或说模式,比如“复仇”“拯救”“穿越”“互换身份”,这些仅仅只是创意,而具体的人物特质的设定、人物关系的设定以及故事桥段,是创意的具体表达方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桥段虽然属于具体的表达方式,但对于一部长篇作品来说,个别桥段的借用或相似,也是合理且合法的,只有人物设定相似和具体的桥段的组织顺序之间构成的起承转合的因果关系都相似,才构成“抄袭”。
2,那为什么法律不保护空泛的文学作品的创意呢?
一是因为创意本身不是一个能便于大众分辩比对的固定形态,无法鉴别认定;二是因为文学创作的特殊性,每个创意都有无限可能的具体实质表现形式。
每个文学作者,都是在前人的文学基础上成长起来的,每个文学作者创作的作品,也都会对后来者产生启发。文学作品如果不面世、不流通,不传承,不供人欣赏和借鉴,就没有价值。而在面世流通和传承的过程中,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价值。也就是说,作者一旦创作出了作品,作品既有作者的单一归属性(比如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也有提供给社会共享的社会属性:即供人欣赏、借鉴、发扬。如果每个人创作了都只搁自己家里自己欣赏,文学就没法发展。
每一个创意,不同的作者会给它注入不同的理念,会用不同的表现形式来表现他。这个创意才会产生更大的社会价值。所以法律既保护作者的个人权益,但也保护作品的社会属性,让它能得到更多合法合理的开发利用,这也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因此,除了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创意本身,法律是允许被合理借鉴、开发和利用的。
就好比武侠小说,金庸大量借鉴了民国武侠小说甚至古代传奇小说的精髓。“江湖”本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一些江湖规矩,江湖门派,甚至“武功秘笈”,“宝物增加功力”“下盅”“毒药解药”“点穴解穴”“神兵利器”等桥段都不是真实的,都是靠想象出来的虚拟产物。虽然这些智慧最初是由作者个体创作发明的,但到后来经过一个又一个作者的开发,已经形成了一个模式。不同的武侠小说利用这个模式,创作出了大量不同的武侠小说,繁荣了文学。但对于这个模式的运用,它的性质只是借鉴,不是抄袭。(这里顺便提一下,本人编剧的、已在湖南卫视播出的电视剧《活色生香》就借鉴了外国电影《香水》中有关从女人身体提取体香的设定,但人物和故事完全系本人原创。在本剧开机之前,本人就在微博上主动公开表示,本剧的创作灵感来源于电影《香水》。那些攻击我抄袭的,是不懂借鉴和抄袭的界限。)
再比如穿越小说,“时空穿越”这个创意,最初肯定是由某一个作者个体独创出来的。但这位“第一创意者”之所以能有“时空穿越”的创意,应该也借鉴了其他科学界、例如物理学界或是哲学界的理论成果------到现在,这个创意已经被国内外无数小说作者共同运用。这不是抄袭,只是借鉴。法律也不会保护“时空穿越”这个创意,而只会保护具体的创意的表现形式。
再比如“洗脑”或“失忆”改变一个人的认知、“替身”改变一个人的社会身份、“转世”让一个个体拥有多种不同人生等等大的设定,在网络文学发达的今天,早已被无数作者使用:有单一使用某一种设定的,有对这些设定进行组合使用的。单凭是否使用了以上组合,是不能认定存在“抄袭”的。而要具体看创作者对人物的设定、人物关系的设定、以及具体桥段组合的起承转合的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全方面的相似。
3,那么,抄袭和借鉴的界点究竟在哪里?
这个问题,不可能有标准答案,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是由法官个体来主观裁量。
我个人的看法是,主要看作者在借鉴别人的创意时,是否只是受到了创意的“思维启发”而融入的却是作者全新的主题思想和自己独特的对事物的感知?人物设计和人物关系是否是全新的设计?故事风格是否呈现全新的面貌?故事的起承转合是否有自己独立的因果逻辑链条,还是完全照搬别人的具体表达形式?
现在网上经常会出现一些“调色盘”。这些调色盘,有些是对描写性文字的片段摘取,但如果仅仅只是有个别描写性文字相似、而这些描写服务的人物和故事是完全不同的,则不构成抄袭。
有些则是对故事框架中的某条线或某个段落进行概括,认为相似。但如果仅有这种粗略的概述上的相似,而作品的人物和故事桥段不同,也是不构成抄袭的。
因为若按这种概述某条故事线或某个段落的对比方式,那所有的穿越文都可以说是“抄袭”:因为此类文的主角都是从现代穿越到古代,用现代所学的知识在古代展开一番番奇遇------
尤其是“清穿文”,此类文更是大多都穿越到了“九子夺嫡”,女主都是与四爷和八爷纠缠,卷入宫廷斗争-------
所有的“替身文”也都存在“抄袭”,因为都会有主角和替身之间的爱恨纠缠,也都会从生活细节中去识破替身,陷入对原主和替身的情感收葛、挣扎互虐-------
而现在电视台播出的都市家庭戏中,有大量的跟风作品,都在重复婆媳、翁媳、夫妻、子女的矛盾。这些作品创意雷同,表达手法也相似,无非是小三矛盾,房子车子钱的矛盾,生儿育女教育理念的矛盾--------岂不都是“抄袭”?但其实这只是跟风,只是模仿,并非抄袭。因为具体的人物不同、对相同矛盾的具体细节刻画不同。
从电影来说,《疯狂的石头》和《两杆大烟枪》、《无人区》和《老有所依》创意类似,甚至结果和场景有相似之处。但电影表达的都是全新的中国人的现实,艺术风格呈现的也是中国人的审美。所以,这也只是借鉴,不是抄袭。
我刚刚看到一位网友“文字兵兵1234”在微博中举了著名作家张爱玲的名作《半生缘》完全借鉴了外国文学作品《普汉先生》的结构和人物设置,甚至不少经典的细节和句子,也是原封不动的照搬。但是从整体上来说,《半生缘》仍然是和《普汉先生》完全不同的两部作品。所以这不是抄袭。
在网络发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直接发表自己的作品,释放自己的创作热情。而哪个网络作家,没有经历过最初对他人的模仿、借鉴这个阶段呢?
我们当然反对抄袭,但我们也不应该提倡过分敏感、过度维权,对别人的合理借鉴和合理相似就口诛笔伐、不共戴天。
“文字兵兵1234”的另一条微博我个人也很赞同:第一,梗可以用,第二,引用别人文章中的好词好句;第三,故事框架和结构可以借鉴。抄袭能抄出新高度吗?只有合理的借鉴与引用再加上作者的才气才能成为更好的作品。我不是某某家的偻,也不鼓吹什么都借鉴,只有自己创新才是好作品。没有哪个前辈大师的作品是不借鉴的。
最后,呼吁大家理性对待每一起文案纠纷,而不是意气用事、抱团诛杀异己。把法律的交给法律。是“借鉴”还是“抄袭”还是合理相似,法律自有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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