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弘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爱情故事》版权纠纷的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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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声 明

四川省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祝晓珂、李璟律师获得著名编剧李亚玲女士授权委托,特就陈思成先生于2012年7月5日在南方都市报及新快报等多家媒体上发表的不当言论作出如下律师声明:
1、我委托人李亚玲女士为电视连续剧剧本《北京爱情故事》合法著作权所有人之一,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权利;
2、2010年4月6日,四川省版权局向我委托人李亚玲女士及其共同创作人陈思成先生颁发了电视连续剧剧本《北京爱情故事》的版权证书,证书号为21—2010—A(7157)—0177,著作权所有人为我委托人及陈思成先生,所有方式为共同共有;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第13条的规定,我委托人李亚玲女士当然的享有该剧本全部合法的著作权利,李亚玲女士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国家相关机构的保护。
4、本律师严正告知陈思成先生,未经我委托人李亚玲女士的书面同意,阁下不得擅自单方将其共同创作的电视连续剧剧本《北京爱情故事》改编成小说、电影等其他艺术作品。如陈思成先生一旦有上述行为,我委托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6、本律师严正告知陈思成先生,未经我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单方利用其共同所有的作品为阁下其他作品谋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剧本《北京爱情故事》或其成片“《北京爱情故事》电视连续剧”为阁下其他影片、电视连续剧及文学和音像作品做广告宣传、使他人误解阁下其他作品为剧本《北京爱情故事》或其成片“《北京爱情故事》电视连续剧”的续集、姊妹篇或同名改编之电影),对于未经我委托人同意,涉嫌构成侵权行为的,我委托人将坚决予以制止并委托律师通过诉讼追究侵权人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
7、本律师严正告知其他第三方,如我委托人一旦发现有第三方投资拍摄或投资出版陈思成先生上述侵权作品的行为,我委托人将坚决予以制止并委托律师通过诉讼追究侵权人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并同时追究投资方、拍摄方和出版方的连带赔偿责任。
声明人: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
祝晓珂律师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