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材教辅版权关系的几点建议
(2011-09-23 13: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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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教辅版权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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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关于教材与教辅的版权关系,成为整个行业关注的热点。
总体来说,目前的教材维权的现状是:一方面,教材版权并未得到应有的保护;另一方面,教材维权中又存在一些泛化倾向。
当年教材出版国定制的情况下,人教社出版教材,教辅是个公共的出版领域。审定制后,教材出版引入竞争机制,新课标出版社为此投入很大财力,开始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3年,国家版权局《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中,也承认教科书具有独立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侵权;但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视为侵权。
应该说,这是比较符合目前国情的一个解释。以照这条解释,教材社可以有不小的维权空间。
但多年来,由于教辅作为公共出版的惯性,加之一般教材社份额较小,更多是配套人教社的教辅,维权得不偿失,也掀不起风浪,而占市场主要份额的人教社并未行动,所以前几年维权并未有实质进展。
近两年来,人教社在全国范围内开始维权行动。由于教辅出版是除教材之外最大的利润板块,涉及利益主体众多,引起朝野震动。
应该说,人教社积极行动,是促进教辅版权规范的一个契机。但在维权过程中,教材社与教辅机构之间也存在一些分歧。
一、教材有多少公共属性?
《著作权法》对教材版权有特殊的宽容,教材著作权人对教材的版权主要是汇编权。而且,目前教材市场并没有形成真正的市场格局。目前人教社一家占义务教育阶段教材60%的份额,高中阶段达到80%,很难说没有延续以往国定制下的资源优势。这种情况下,教材社应该主张多少权益?
二、侵权界定的标准。
依照2003年国家版权局的解释和多年来多起法院判例,关于侵权的界定可结为:1.
但目前维权中存在一些泛化现象。有人误读8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中的一句话:“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材编写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认为它是以往版权局解释的替代,以此界定一切配套教辅均为侵权。为此,总署法规司特意澄清,它不是任何解释的替代,只是《著作权法》基本精神的重申。至于侵权的界定,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实际操作中,还有人有意无意将一些企业的声明当成法律,将企业涉嫌侵权的鉴定当成法律鉴定,也是一种维权泛化的表现。
三、教材社授权版税不公。
此前,某些教材社向国有出版社授权只收取2-3%的版税,而对民营公司在收取800多万元的补偿金后,新合作图书仍要交10%的版税,差异悬殊。好在教材社后来意识到,应该尊重正常的市场规则,授权版税更趋合理。但有之前的事件,许多教辅机构仍心怀顾虑。
随着维权事件的不断升级,教材社和教辅机构都面临一些困扰:
一方面,教材社授权各地出版集团,各集团产品只能发行当地市场,加剧市场分割,不利于优胜劣汰。同时,部分取得教材社授权的机构以乱象为由不断打击零售市场的大品牌,各出版发行集团和教育系统也借授权之机加强地方垄断,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许多问题,颇引公愤。这些本是被授权机构所为,但由教材社维权而起,难免损害教材社与教育出版集团的声誉。
另一方面,维权风波不断,许多教辅企业人心不安,影响了正常的企业经营。多数企业认识到,教材版权应当受到一定的尊重,如果界定公平,版税合理,愿意向教材社支付版税。
因此,建议教材社与教辅机构通过座谈协商解决此事,化干戈为玉帛。在一些分歧方面,有如下建议:
1.侵权界定方面,引用教材内容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比例,应当取得教材社的授权。而封面标示的“配**版”与目录再现,更类似于产品的型号标示,不应视为侵权。
2.授权版税方面:反观与我们教材出版改革有进似经历的台湾,教辅版权也是随着教材出版的完全开放而逐步完善的,目前其教材授权版税约为正常版税的1/3。综合看来,某些教材社目前授权国有出版集团2%-3%的版税,应是相对合理的。
目前教材教辅的版权纠纷在社会上引起很大风波,如果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此事,则有多方效果:一是教材机构合理权益得到保证,借维权滋事的企业和机构也失去借口,有利于维护教材社的声誉;二是获得授权的企业可以正常经营,一些缺乏竞争的小企业必将退出市场,有利于进一步净化教辅市场;三是经过合理授权规范教辅市场,也助于企业形象和整个行业形象的提升。
总之,泛化维权加剧市场混乱,而合理维权可以一箭双雕,解决当前行业最为头痛的教材维权与教辅乱象问题。作为负责任的出版企业,应该在维护自己合理权益的基础上,推动市场的公平与规范,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