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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性与法律(摘录)

(2010-11-12 12:30:52)
标签:

文化

分类: 万花筒(转载文章)

加拿大家园 CanadaMeet.com 2010-11-08 09:16 来源: 环球华报 作者: 萧元凯

感恩节长周末之际,本地英文报纸在炮制火鸡美食的版面时,也在最显著位置隆重推出“卑诗省性生活”调查报告,好象是对“食色性也”的经验诠释。

该报告提示,性不是羞耻的事情,而是正常的生活内容。每个人都要了解自己的性习惯,而且不要害怕问这方面的问题,没啥好避讳的,应该就象问“您吃了 吗”一样自然。然而正如《温哥华太阳报》专栏作家雪丽(Shelley Fralic)女士所言,问性方面的问题,毕竟不是问您使什么牙膏牌子,所以不免有遮掩成分。但她强调不管怎样,“我们可以这样讲:我们是卑诗人,更多的性,更多的快乐。”

性生活在卑诗

这次“卑诗省性生活”是由加拿大伊索普公司(Ipsos Reid)和《温哥华太阳报》(Vancouver Sun)联合举办, 特别对低陆平原的居民问了一些很直白的问题(frank questions),在这份日前披露的调查报告中,一些结果出乎一般人意料。

这次调查以今年9月为例,卑诗省成人作爱平均4.3次;其中17%1到2次,20%3到5次,16%6到10次,10次以上,还有37%1次没有。

就所调查的对象来看,40%与同事有过“办公室的浪漫”;40%与已婚夫妇“有染”;19%有过“网恋”。这里指的“浪漫”、“有染”和“网恋”,都是在已有性行为层面上,精神恋爱不算。

在被调查的对象中,91%承认婚前有性行为,49%曾与一面之交者发生性行为,46%与朋友发生性关系,38%与年龄明显大于自己者发生性关系,32%与明显小于自己者发生性关系,19%同时与两个性伴侣发生关系,15%有过同性性关系经历。

此次规模较大的调查还发现,调查对象中78%有户外性生活的经历;53%在公共场所有过性行为,51%使用过性玩具或其他辅助工具,45%与性伴侣共享色情读物,5%承认在飞机上有过作爱经历。

对于尝试冒险在大自然和公共场所作爱的行为方式,卑诗大学心理学教授多恩( Elizabeth Dunn)认为是可以理解的。她说经研究表明,尝试与伴侣进行带点刺激的新事物,实际上有利于维持和谐的性关系,因为婚姻或性关系有“七 年之痒”(the seven-year itch)的问题,时间长了就未免平淡无奇,冒险的天性就可能蠢蠢欲动了。

调查组织者绍尔指出,尽管在卑诗省拥有性伴侣的年龄进一步低龄化,更加追求性技巧的满意度,但有时并不比传统性生活更有幸福感。他还认为,发生第一次性关系的年龄对性生活的质量有一定影响。在调查对象中,第一次有性经验的年龄平均为17.9岁,其中25%在16岁以下,27%在16-17岁之间,23%在18-19岁,15%在20-22岁,10%在23岁以上。

另一名组织者布莱德说,根据调查也发现,一个人拥有性伴侣的数量多少,与性生活的满意程度也不成正比,甚至成为反比,因为有时性伴侣越多,对性生活的细节也就越挑剔。此次调查的对象中,平均性伴侣为14个。其中14%有1个,17%有2-3个,21%有4-6个,17%有7-10个,10%有11-15个,13%有16-30个,9%有30个以上。

加拿大早期移民是英国人,有着“维多利亚的处女情结”,所以加国社会实际上有着很保守的清教徒传统,对性并不很开放。像在文化上,对人体性器官往往 忌讳直呼其名,都有比较文雅的代称。加拿大从上世纪6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出现过性自由风潮,追求“自由价值”,直到面对爱滋病的威胁,才有所收敛。婚前性关系、与陌生人发生性关系、偶而与朋友作爱、同性作爱、与同事作爱的性行为,在35岁至54岁人群中居多。

“性福”者居多

总体上说,根据调查发现,对性生活满意者占60%,不满意者占40%。其中完全不满意为19%,不太满意为22%,还算满意为37%,非常满意为 23%。4%希望以后作爱的次数比现在少为好,30%认为最好保持现状,66%想要更多。其中女性6%希望以后作爱的次数比现在少,34%愿意不变,58%以上想要更多。男性1%希望以后作爱的次数比现在少,24%想不变,75%愿更多。

就收入多少与性生活满意度的关系来说,收入低于4万元者,对性生活满意的为48%;收入4万至8万元者,满意的占62%;收入8万元以上者,满意的为69%。半数受访者说,有床笫之欢的时候,他们的性爱亲密又温柔,令人身心愉悦。在美好的性爱之夜和舒服的呼呼大睡之间,37%的55岁者表示更喜欢前者,这说明性生活对这一年龄段的人来说仍然很重要。

加拿大的性与法律

所有文化、所有家庭、所有人都有他们各自的宗教和家庭价值,这些价值在一个人做有关性生活的抉择,以及认识性健康时是十分重要的,不违犯任何法律也相当重要。

某些性行为也许合法,但它是否适合你呢? 它也许在你的文化中可以接受,但在加拿大是否合法呢? 在加拿大,一个人不须是已婚者才可有性行为。有性行为或同居并不使一个人被视为“已婚”,即使他们已同居生活了许多年。

在加拿大,法律规定发生性行为的人必须年满14岁或以上。同性恋者也是如此。即使发生性行为对某人属合法,他或她可选择决定自己是否准备好。

加拿大法律规定:与12岁以下人士发生性行为属违法;年满16岁或以上者,与12岁以上或14岁以下人士发生性行为属违法;若一名具权威身分的人士 (例如父母亲、教师、教练、褓姆等),与一名在其监管下而未满18岁人士发生性行为属违法。

只有在双方同意及在合法和清醒之情况下同意进行的性行为,才算合法。若知道自己感染了后天免疫失调(HIV)或艾滋病(AIDS),必须告诉性伴侣。

在许多文化及家庭里,“婚姻”(marriage) 是健康性关系重要的一部份。在卑诗省结婚,必须申请婚姻许可证,并要举行仪式及有两名人士见证。仪式必须由领有主持婚礼执照的人执行,诸如婚姻注册员或宗 教领袖,此人会向省政府注册其婚姻,而其它任何安排均不会被视为婚姻。

“同居”(common law) 是当一对(异性或同性)人士一起生活,并维持一段颇长亲密的性关系。与人同居可产生某程度的法律权利,诸如分开时有权分配对方资产(物业和金钱),或有权 一同报税。大部分法定权利会在同居两年后生效,但某些权利可在较短或较长时间内生效。

“双方同意”(mutual consent) 是指在进行性行为前,双方确实已获得欲与发生性行为的对方清淅的“同意”(Yes)。伴侣必须同意进行性行为,而没有被人强迫进行,也不可醉酒、服药、或 是在感到恐惧及被强迫下进行性行为。“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是指一个人在做某事前,知道他或她将会做的事的一切实情。

加拿大法律说明一个人无论身在何处,若不愿意,无人有权对此人说或做岀任何有关性欲之事。一个人工作时,不论其工作地方在那里,记着这点是相当重 要。“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是指不可观看、接触,交谈、或做出任何其它侵犯、侮辱或感觉到须要忍受的事情。雇主有责任确保所有工作的人都知道何谓性骚扰,确保 工作场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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