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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股市杂谈 |
分红是投资回报的重要表现形式
张崎
近期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联合发文,调整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政策,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实际税负为20%。与调整前相比,持股满一年由征5%红利税改为免征,体现了管理层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的用意。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伴随公司成长、发展,促进股东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既是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上市公司履行股东受托责任的重要体现。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上市公司必须在财会年度结束的120天内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并公布利润分配预案,一般分配方案集中在二季度实施。国内上市公司分配通常采用股票红利和现金红利两种,即统称所说的送红股和派现金。当上市公司向股东现金分红时,要对股票进行除息,当上市公司向股东送红股时,要对股票进行除权。
我国投资者普遍都偏好送红股,其实对上市公司来说送红股基本不涉及现金流出,也不会影响企业价值。事实上,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经营和投融资情况综合判断做出决策,如果企业处于高速发展期,资本开支较大,可以用股票红利(即送股)进行分配;而企业发展进入稳定期,经营现金流状况良好,则可以提高现金分红比例。
虽然有很多优秀的企业在做好主业、利润不断增长的同时积极回报股东,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现金分红,但总体看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上市公司重融资、轻回报的现象依然严重。一些上市公司分红主动性不足,约束力不强,有的上市公司少分红甚至不分红,回报股东的意识薄弱。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也是一种特殊的回馈投资者的方式,上市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从股市回购股权后一般会注销,假定回购前后公司净利润保持不变,回购注销股份会增厚公司的每股收益。如果以高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权,则会提升净资产收益率,增加企业价值。
长期以来,证监会将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纳入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范畴,积极支持、推动、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也多次出台举措要求上市公司完善分红政策及其决策机制,对于提升上市公司分红水平、维护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颇有助益。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需要缴纳所得税,以前的税率为20%,前几年国税局下调为减半征收,此后又做过微调,对持股超过一年的投资者再度减半征收,而对于持股不足一个月的短线交易者则恢复为20%全额征收。
2014年度全部上市公司分红7000多亿元,持股占比约三分之二的法人股东无需缴纳红利税,个人股东、基金持股占比约三分之一,这部分投资者要缴纳的红利税大概有200多亿元。很多专家认为,上市公司已经缴过企业所得税,在分红时再扣除一次个人所得税有重复征税之嫌;另一方面,从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股市的角度出发,应考虑推动免除红利税。
此外,个人投资企业债的利息收入也要缴交20%的所得税,在企业债每年付息时一次性扣除。我们个人投资债券应该注意合理规避利息税,一般可以在债券除息后一段时间买入那些票面利率较高的企业债,持有较长时间后卖出,换入其他除息后的债券。目前没有明显证据表明企业债除息前后会因为投资者“避税”的原因导致价格剧烈波动,这可能是因为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机构仍然是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力量,它们无需缴交利息税,而个人的交易量又不大,不一定影响市场价格。(本文发表于2015年9月12日《金融投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