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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违约者轻松置身事外

(2014-03-28 09:49:05)
标签:

追责

财经

分类: 债市经纬

不能让违约者轻松置身事外

超日债违约至今已超过三周,经历了二十多个焦虑的日日夜夜,债券持有人并没有从监管部门、超日公司、中信建投方面等到正面回应,相反各种负面信息却接踵而至。原定于本周举行的超日债权人会议被中信建投以“没有足够债权人登记”的理由宣布而延期,很多债券持有人千里迢迢赶到上海却被告知是这个情况,让他们非常失望和气愤;另一方面债权人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访也暂时没有结果。此外,周四超日太阳又公告称新增15项诉讼,涉诉金额1.46亿元,合计诉讼金额23.74亿元。

笔者认为,对于中国债券市场首例违约事件,监管部门不宜机械地以市场化观点看待。事实上,超日债的发行就存在许多瑕疵,存在“带病上岗”的嫌疑。债券募集说明书载明“公司承诺,根据目前情况所做的合理预计,2011年年报披露后仍然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但债券发行后业绩就多次变脸并最终亏损,以至出现了债券上市仅一年就暂停上市、两年就无法支付利息这样匪夷所思的情况。募集说明书中还煞有其事地表示中信银行和广发银行分别给予紧急流动性贷款支持5亿元和3亿元,用于当公司发生临时流动性困难时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专项贷款;超日公司还向中国进出口保险公司就应收款保险1亿美元,当发生债券兑付困难时可将相关应收账款卖断给银行,支付债券利息和本金。但是,当超日债无法按期全额支付利息时,这些“保障”措施似乎都烟消云散了。

保荐人中信建投也难辞其咎,该机构在募集说明书中为超日公司的上述行为做了“背书”,表示“发行人针对本期债券发行未来还本付息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切实可行,能够有效保障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的偿付”。此外,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有义务要求公司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履行相关的协议约定或采取应对措施,使债券持有人权益恢复到安全状态。如果未按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则应当依法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超日债的违约事件已经严重影响到债券市场的稳定,近期很多正在交易的债券价格出现了大幅下跌,另有数十家公司暂停或搁置了债券融资计划。对于违约者,不能让其轻松置身事外,监管部门应该早日发出声音,该如何处罚,是否应该由司法机关介入,都要尽快表明态度。作为保荐人的中信建投也不能拖延和躲避,应该担当起债券托管人的职责,立即启动相关救济手段,要求超日公司处置资产支付利息和罚息,并考虑相应债务重组方案,有效化解这场债务危机。当然作为保荐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相应的处罚,也需要监管部门明确。

本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表示坚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处置机制,从严查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中长期角度看为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打下了基础,但真正落实仍有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超日债的违约与最终解决是考验监管部门智慧和完善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试金石。(本文发表于2014年3月28日《新闻晨报》)

不能让违约者轻松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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