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徽酒业7000吨食用酒精疑变身纯粮酒
白酒行业正遭受前所未有的危机。“塑化剂”、“甜蜜素”这些不断进入大众视野的专业词汇,成为消费者信任的侵蚀剂。而像酒精勾兑纯粮酒这样的行业潜规则,虽然一直在坊间流传,但从未获得实证证实。
揭开最后一块盖头的是金徽酒业。旗下拥有“金徽”、 “世纪金徽星级”、“世纪金徽陈香”、“陇南春”等诸多品牌的甘肃金徽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谋求上市,公布了自己的历年营收数据,从而将这一行业秘密暴露出来。
每年购外酒精可生产4000余吨勾兑白酒
如果不是因为上市,披露了原料采购数据,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秘密人们或许永远也不会发现。
金徽酒业公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年至2014年度,该公司为生产白酒分别从库存中调出2611.22吨、2287.41吨和2054.09吨食用酒精。以食用酒精酒精度含量95%,市售白酒酒精含量38%至52%的平均值45%计算,上述食用酒精分别可勾兑出5200吨、4570吨、4100吨成品白酒,占公司各会计年度成品酒产量的31.7%、26.3%和26.8%。
然而,笔者调查甘肃地区的商场、超市及淘宝网、天猫、京东商城、国美在线等网上销售平台后发现,该公司销售的产品,无论是高、中档白酒还是低档白酒,配料表中均难见到标注“食用酒精”一项。
此外,笔者还发现金徽酒低档白酒中以粮食为原料的基酒占比逐年减少,最终中高档白酒也受到波及。如2012年度,该公司出库3190.44吨自产原酒,同时出库外购原酒3589.84吨,以一吨60度原酒可勾兑1.33吨成品白酒计算(金徽酒业在《招股书》中并未明确披露其自产和外购原酒数量的酒精度,仅在其《招股书》第277页披露存货中原酒酒龄情况表中标注“数量计量酒度以60%vol为标准”)。共可生产纯粮白酒9017.77吨,而当年其高中档白酒产量合计为7330.4吨。这意味着,该公司中高档白酒全部为纯粮酿造,并且富裕出1687.37吨用于低档白酒生产中。
照此计算,2012年金徽酒业低档白酒中有18.59%为纯粮酒勾兑,有81.40%为食用酒精勾兑。2013年该公司低档白酒中有19.3%为纯粮酿造,食用酒精勾兑部分占80.7%。
但这一数字在2014年却迅速走低。不仅低档白酒中已全部为食用酒精勾兑,而且中高档白酒也受到波及,有约12%的产量中为食用酒精勾兑。
根据其《招股书》披露,2014年自产原酒和外购原酒分别为1489.28吨和5505.91吨,合计6995.19吨,上述出库原酒仅可勾兑9303.603吨纯粮白酒。而当年该公司的高档白酒和中档白酒的产量却高达1160.02吨和9408.74吨,合计10568.76吨,缺口达1265.16吨,占当年中高档白酒产量的11.97%。该公司不仅当年制造的低档白酒已全部为食用酒精勾兑,中高档白酒中也部分掺杂了酒精。相关数据见下表:
2012年至2014年度,金徽酒自产原酒和外购原酒出库量如下表: 单位:吨
http://s16/mw690/001DkjPWzy6XBRADObRcf&690
零售终端难觅标注“食用酒精”产品
令人感到诡异的是,尽管该公司低档产品中大规模使用食用酒精勾兑,2014年中高档产品也受到波及,但终端市场上人们却很难找到在白酒外包装标签上标注食用酒精的字样。
根据金徽酒业披露,该公司将市场零售价30元/500ml以下的白酒定义为低档产品,品牌仅有“世纪金徽一星”、“世纪金徽二星”和陇南春系列。据记者了解,陇南春系列又有“兴旺”、“家福”、“吉祥”三个产品。
为此,笔者通过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和委托当地人士等方式在金徽酒业主要销售地甘肃兰州(甘肃地区占该公司销售收入的96%以上)了解上述产品的食品标签标注情况。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5大低档产品中,仅世纪金徽一星(2014年12月2日)在原料表中标注了食用酒精字样,标注顺序为:水、高粱、大米、糯米、小麦、玉米、食用酒精。
而根据上面的计算,2012年至2014年,该公司低档产品中81.4%、80.7%和100%的比例系食用酒精所勾兑。这明显与终端市场调查出的结果不符。
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在标注原料(配料)表时,应按照原料在最终产品中的比例,从多到少排列。而该公司仅有的一款标注有食用酒精的低档产品,却将这一占比高达80%至100%的重要原料,标注在最后。
人们不禁感到困惑, 金徽酒业的食用酒精勾兑白酒到底最终流向了哪里?
此外,笔者在调查过程还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金徽酒业甘肃省兰州市的一家超市里,竟然发现两瓶生产日期为2011年5月和2011年9月的陇南春系列白酒,这又不能不让人对该酒企产品的销售情况感到担心。
相关资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附录B中规定: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应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新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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