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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亮点

(2016-10-20 17:00:56)
分类: 日记
●新法亮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2016年7月20日联合下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18号)(新华社2016年10月12日发布)。为便于熟悉和应用,择其部分新颖的亮点以飨网民。

①“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③“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④“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⑤“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⑦“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⑧“规范补充侦查行为”,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⑨“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⑩“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好的法条,需要好的执行。否则,了无意义。此类教训,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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