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石飞:法律打架不能殃及社会公平

(2015-06-26 09:15:35)
标签:

时评

●法律打架不能殃及社会公平  作者:石飞
  在同一国度里,公民意外死亡获赔,应该同命同价。然而,在交通事故中,法律却明文规定,同命可以不同价,城市人可以高于农村人。公众对此诟病不断,多年来一直强烈呼吁,要求“城乡同命同价”,以体现社会公平和公民平等。
  然而遗憾的是,这种不平等不仅没有消除,反而产生连锁效应,殃及到了工伤死亡赔偿,不能不让人倍感悲哀。譬如,四川江油市保洁工王云,家住郊区农村太平镇,在上班途中遭超载货车碾压身亡,肇事货车全责。因为王云不是“城里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农村标准核算对王云家属进行赔偿,与“城里人”相比,相差超过50%。(6月25日《工人日报》)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保洁工王云是在上班途中遭超载货车碾压身亡,且肇事车辆负全责,毫无疑问,王云理所当然应属工伤。既然属于工伤,那就应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死者家属予以赔偿。
  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讲究一视同仁、同命同价的原则。只要在同一地方工作参加了工伤保险,不管是“城市工”还是“农民工”,都是享受同等的保险待遇。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不因户籍或居住地不同而有所悬殊。
  再说王云案件,其既然是工伤死亡,那就应该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处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依法支付其赔偿金;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标准支付其赔偿金。两者都不存在城乡有别的问题。
  关键是,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对当时云南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复函精神判决案件的,即“结合受害人住所、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予以赔偿。因为职工王云居住农村,故而就被判令按农村人的“人命价”赔偿了,赔偿总额相差超过50%。如果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处理,这种差别就不允许存在。
  综上,对于职工王云工伤死亡赔偿案的处理,笔者颇有不平要鸣。其一,法院依据交通事故的相关原则判决,明显不妥。因为职工王云是工伤死亡,在理赔的标准上,应该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为准绳。按照交通事故死亡的赔付原则,无疑对死者不公,有损其亲属经济利益。法律打架的结果,是让死者的家属悲上加伤,经济赔偿受损。
  其二,法治社会,讲究公平正义。无论处理交通事故,还是处理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都应该力求坚持“一视同仁”和“同命同价”的原则,而不能“厚城市人、薄农村人”、“厚官员、薄平民”、“厚富人、薄穷人”。相关部门应该好好检查检查我们的现行法律法规,若有不妥,应当尽快修改完善。否则,既影响法治社会建设,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