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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飞:工资证明岂能乱开

(2014-10-24 10: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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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工资证明岂能乱开  作者:石飞
  高某曾是某网络公司员工,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获得支持。公司不服诉诸法院,称高某月工资是2000元。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判决公司败诉,令其按4000元标准付钱。(10月23日《京华时报》)
  高某之所以能够打赢这场官司,或曰该网络公司之所以会吃“哑巴亏”,原因在于两点。一是高某手里握有“铁证”——公司为其开具的收入证明,称其月工资4000元,白纸黑字,盖有公司大红印章。尽管公司辩称,该证明虚假,是高某买房时为能从银行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而要求公司出具的,但又没有有力的证据来支持。二是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至少应保留员工离职前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备查,而该网络公司却未能提供高某工作期间的工资表等证据。既然举证不能,那法院就只能认可高某提供的“工资证明”真实有效了。对于法院的判决,该网络公司即便一万个“不服气”,那它也得认输、买账,权当花钱买教训吧!
  在这起劳资纠纷的案件中,败诉的网络公司的教训是深刻的。“工资证明”岂能乱开?既然出具了证明,不管因为何种原因或有特殊背景,那都得当真。所幸“工资证明”上写的只是月薪4000元,如果写10000元,恐怕“买教训”的代价就更大了。这样说,笔者丝毫没有怀疑高某所出示的“工资证据”真实性的意思,只是顺着败诉公司“自话”的逻辑推设而已。证据乃断案依据,不过“假做真时真亦假,伪证也可当真用”的情况并不少见。若干年前碰到这样一件真实事。某女士离婚,故意造假,事先给一熟人写了一份3万元的借据,请其作伪证,以便让法院判决双方共同承担债务,贪占一笔小财。事后,做伪证者拿着那份“假借据”讨债,无可奈何,她只得给钱了事。这也是自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如果说,高某月薪真是2000元,那公司干吗要为其伪造4000元的证明欺骗银行呢?不诚实守信,弄虚作假,也应该付出代价。
  再者,对于任何一个企业,员工薪酬支出的清单都是必须入账存档的。会计档案应该长期保管,怎么“员工离职前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就拿不出来呢?这无非有两种可能,要么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账册 6 9不健全,当然“举证不能”;要么公司存心不良,高某的实际月薪的确就是4000元或者更多,而为了压低其经济补偿金数额,故意“举证不能”、不提供“工资支付记录”。
  不管属于那种情况,该网络公司的做法都是欠妥的或曰错误的,被判败诉理应该,其教训很值得其他用人单位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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