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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飞:民警介入恶意欠薪案须恪守程序

(2014-09-09 09: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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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民警介入恶意欠薪案须恪守程序  作者:石飞

  在曾经的时代里,我国行政机关长期盛行这样一种思维定式和行为逻辑:“只要方向对头,不怕方法过头”,“只要达到目的,无须忌讳程序错误”。这显然与法治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水火不容。十八大以来,中央进一步强调构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依法行政,只讲方向不讲方法、只讲目的不讲程序的执法行为习惯逐步得到纠正和遏制。也就是说,执法机关即便是为民办好事,也要恪守法律程序,否则,办了“好事”也违法。
  譬如,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的血汗钱,公安机关接到投诉以后,可不可以直接以涉嫌恶意欠薪罪立案讨呢?不少人肯定认为可以,为民服务,义不容辞。所以,有些农民工被拖欠了工资,常常直接打110报警或向派出所举报。即使在公安机关内部,也有人持这样的观点——既然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恶意欠薪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公安机关介入讨薪无可厚非,应该理直气壮,不应有所顾忌。因此,经常见到媒体报道某某派出所,说出手时就出手,火速控制无良老板,一举帮助农民工讨回欠薪多少多少万元。手头有现成的案例:8月26日下午,陕西省汉阴县一家砖厂的46位农民工代表给汉阴县公安局送来一面锦旗,感谢他们帮助讨回被拖欠的23万元工资。其中一位农民工刘某说:“我们向民警反映情况还不到3天时间,没想到问题这么快就解决了”。(据8月27日安康新网)
  我首先需要表明一下观点,民警帮助农民工讨回欠薪,是为民办好事干实事,值得翘大拇指点赞。且不知该县民警是通过怎样的手段把欠薪讨到手的,报道未作具体介绍,不得而知。不过,“点赞”归“点赞”,我总觉得其程序值得细究。如果将欠薪案作为一般治安案件或民事纠纷对待,通过调解解决,则属公安机关法定的职责范围,值得提倡、支持和褒扬。但倘若利用刑侦手段,那就欠妥了,甚至违法了。
  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对涉嫌恶意欠薪案设置了一个前置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即,被欠薪者首先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请求仲裁,在欠薪者拒绝执行劳动部门所做的责令改正决定的情况下,由劳动部门将案件向公安机关移交后,警方才能介入调查。对照此程序规定,很显然,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并处置涉嫌恶意欠薪案,于法定程序不符。在“程序于法不符”的情况下,欠薪方不仅有权不理会民警的“僭权行为”,而且可以起诉其乱作为。所以,公安机关不可直接介入涉嫌恶意欠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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