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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飞:应多在保护劳动所得上做加法

(2014-01-17 08:58:31)
●应多在保护劳动所得上做加法  作者:石飞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要“着重保护劳动所得”,让广大劳动者的薪酬与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这就需要不断地做加法。但是,薪酬的加法,不是大而化之地的宣传动员和轻描淡写地的说服教育可以奏效的,下真功夫,“抓铁留痕、踏石留印”。
  其一,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不落空。劳动法律法规虽然规定,用人单位有招工用工和确定工资的自主权,但其权力是有限制的,不可以随心所欲地压缩用工成本,降低劳动报酬。即,上可以不封顶,下必须受限。也就是说,职工的最低的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必须是“干货”,各项津贴、补贴以及加班费等都能计入其中;同时,还必须一视同仁,不管是农民工,还是“城市工”,在最低工资标准上不能双重标准,一个“尺棒”衡量。否则,就是违法。现在有的用人单位“按人兑汤”,对农民工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譬如,环卫工人月薪只500左右,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一半。
  其二,制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一些企业流行着这样的顺口溜:“公司利润月月涨,老板资产年年增,工人报酬老不升。”这种现象,既有悖伦理道德,又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凸显资本的自私和唯利是图。对于这种行为,必须说“不”,坚决纠正。所以,要普遍制定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只要企业有发展,利润有增长,员工的薪酬就必须“水涨船高”,分享其红利。并且还要制定相应的增资比例,企业利润增百分之多少,员工工资增加多少,开诚布公,明明白白,有章可循,可供对照监督。
  其三,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现在有一种现象很恶劣,从企业的账表纸面上看,工人的工资是涨了,更不存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而实际情况呢,不仅很多人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拖欠严重。原来,这些企业的那些纸面上的数字是专门用来应付有关部门检查用的,并非实际发给工人的钱数。劳动所得上的加法,不能光看写在纸上“养眼”数字,要看工人实实在在拿到手的是多少钱。这就需要有刚性的支付保障措施。在这方面,已经有了不少很好的可供借鉴的经验。譬如,强制企业设立工资应急保障基金,一旦发生欠薪,由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行职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每月工资直接打到工资卡上;等等。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普遍推行,便可确保工资切实兑现,而不会发生明增暗降或假付暗欠的情况。
  其四,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能否保证在劳动所得上做好加法,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关键。最低工资标准与企业最低工资的接轨,工资增与不增、增幅几何,计件工资的价位确定,加班工资标准,病假工资标准,各种津补贴标准,等等,都要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通过企业、职工、政府三方平等协商来确定,不能由企业管理层“一锤定音”,擅自作主。
  上述措施能否落实兑现,弱势职工的话语微弱,关键需要政府执法部门积极作为,竭诚给力,同时,需要工会名副其实,为职工代言维权,真正发挥“娘家人”的作用;否则,“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只会沦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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