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杂文时评 |
●“行贿有功论”不破,受贿犯罪难止 作者:石飞
河南省教育厅原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冯哲,被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该案中的行贿者涉及河南省12个市、共计50人,其中不乏县教育局局长、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主任等国家公职人员,不仅没有受到追究,而且照样做官。(11月20日《中国青年报》)
按照最高检的规定,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即使行贿行为数额较小、情节轻微,未达到犯罪程度,那也应该给予党纪政纪处罚。为什么本案中的行贿人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呢?据报道,记者致电联系到8个市的纪检部门都回复称,并不知晓本市有公职人员涉及冯哲案,因此没有对行贿人员作出处罚。
笔者认为,“不知晓”的说法实难服人。试想,案情如此之大、涉案人员如此之多的行贿受贿案件,河南省纪委及相关部门如何能不向各市县通报?而且,河南省高院的裁判文书网将判决书全文公开,45项受贿事实(终审认定35项)作为定罪证据悉以详列,行贿单位、人员及其行贿金额一清二楚。可见,“不知晓”之说,不过是忽悠人的假话,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装聋做哑而已。
譬如,淅川二高校长王十一×在知悉冯哲给拨了40万元的项目款后,向冯哲行贿2万元。校长办公室工作人员李先生告诉记者,今年3月,纪委曾找校长谈话并批评。怎么说能纪委都“不知晓”呢?行贿2万元,是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为什么纪委不移交检察机关,而是批评了事?很显然,纪检机关要故意保护行贿者。
李先生还给记者说:“这是正常工作啊。这种情况都是为了工作,又不是装到个人腰包。”幸亏这位李先生没有说“行贿有功”。对于该学校来说,送出去2万元,换回40万元,的确“功”莫大焉!冯哲在市县教育部门、学校包括当地党政领导的眼中,可是财神爷呀!向他行贿,“吃小亏占大便宜”,能为地方赚回拨款,功德无量,违法违纪也得护着。一想到这里,冯哲受贿案中数十个行贿的公职人员不被追究也就不难理解了。
其实,此类“行贿正常论”、“行贿有功论”已经风行许多年了,流行语“行跑步前(钱)进”,就是生动形象的概括。不管是那个部门的,只要能为本地换回来项目资金,向上行贿都是“有理”和“有功”的。当地领导不仅不会批评,反而会褒奖有加,提拔重用。我听一个朋友说,他的一个亲戚就是这么被提拔的。县某部门的一个小会计,因为“跑省前(钱)进”有功,为县里争取了近千万元项目资金。她所向上送钱都是不瞒人的,县领导点头,纪检委知晓。行贿不仅没有被处分,反倒连提三级,破格晋升为局长。
如此“行贿有功论”不彻底清除,想遏制行贿受贿犯罪行为,那是不可能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但愿这一害国害民的“贼论”,能再贯彻落实《决议》的过程中,受到彻底清算和肃清。
◎新闻链接http://zqb.cyol.com/html/2013-11/20/nw.D110000zgqnb_20131120_1-04.htm
河南省教育厅原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冯哲,被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该案中的行贿者涉及河南省12个市、共计50人,其中不乏县教育局局长、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主任等国家公职人员,不仅没有受到追究,而且照样做官。(11月20日《中国青年报》)
按照最高检的规定,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即使行贿行为数额较小、情节轻微,未达到犯罪程度,那也应该给予党纪政纪处罚。为什么本案中的行贿人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呢?据报道,记者致电联系到8个市的纪检部门都回复称,并不知晓本市有公职人员涉及冯哲案,因此没有对行贿人员作出处罚。
笔者认为,“不知晓”的说法实难服人。试想,案情如此之大、涉案人员如此之多的行贿受贿案件,河南省纪委及相关部门如何能不向各市县通报?而且,河南省高院的裁判文书网将判决书全文公开,45项受贿事实(终审认定35项)作为定罪证据悉以详列,行贿单位、人员及其行贿金额一清二楚。可见,“不知晓”之说,不过是忽悠人的假话,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装聋做哑而已。
譬如,淅川二高校长王十一×在知悉冯哲给拨了40万元的项目款后,向冯哲行贿2万元。校长办公室工作人员李先生告诉记者,今年3月,纪委曾找校长谈话并批评。怎么说能纪委都“不知晓”呢?行贿2万元,是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为什么纪委不移交检察机关,而是批评了事?很显然,纪检机关要故意保护行贿者。
李先生还给记者说:“这是正常工作啊。这种情况都是为了工作,又不是装到个人腰包。”幸亏这位李先生没有说“行贿有功”。对于该学校来说,送出去2万元,换回40万元,的确“功”莫大焉!冯哲在市县教育部门、学校包括当地党政领导的眼中,可是财神爷呀!向他行贿,“吃小亏占大便宜”,能为地方赚回拨款,功德无量,违法违纪也得护着。一想到这里,冯哲受贿案中数十个行贿的公职人员不被追究也就不难理解了。
其实,此类“行贿正常论”、“行贿有功论”已经风行许多年了,流行语“行跑步前(钱)进”,就是生动形象的概括。不管是那个部门的,只要能为本地换回来项目资金,向上行贿都是“有理”和“有功”的。当地领导不仅不会批评,反而会褒奖有加,提拔重用。我听一个朋友说,他的一个亲戚就是这么被提拔的。县某部门的一个小会计,因为“跑省前(钱)进”有功,为县里争取了近千万元项目资金。她所向上送钱都是不瞒人的,县领导点头,纪检委知晓。行贿不仅没有被处分,反倒连提三级,破格晋升为局长。
如此“行贿有功论”不彻底清除,想遏制行贿受贿犯罪行为,那是不可能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但愿这一害国害民的“贼论”,能再贯彻落实《决议》的过程中,受到彻底清算和肃清。
◎新闻链接http://zqb.cyol.com/html/2013-11/20/nw.D110000zgqnb_20131120_1-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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