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飞:要让维权胜诉职工不丢“饭碗”
(2013-07-23 09:03:58)●要让维权胜诉职工不丢“饭碗” 作者:石飞
重庆某连锁培训机构的李女士休完4个月产假回单位后,从中干被降为干事,薪水也少了一半。李女士不服被“调岗”,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李女士胜诉,获得经济补偿,但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7月22日《工人日报》)
在这篇新闻综述中记者指出,职场女性生育后常常遭遇“变相降薪降职”,法院受理的此类维权官司呈上升趋势,然而这些职场女性多是赢了官司丢了“饭碗”。在现实社会中,职工打赢维权官司丢掉“饭碗”的情况,并非仅有职场女性生育后遭遇到的尴尬,而是相当普遍,各行各业都有发生,媒体曝光频繁,不胜枚举。譬如,因为要求补发欠薪打官司,赢了官司就得走人;因为要求办社保打官司,赢了官司就被辞退;因为要求发加班费打官司,赢了官司就得被开路;因为要求休年假打官司,赢了官司就得被散伙……如此赢了官司,却要失去工作,赔上“饭碗”,名义上是“赢”了,实际上与“输”无异,即便有某些补偿,那也是得不偿失。有人说,打官司为的是要寻个说法,讨个公道,这未免太“面子主义”了。要是从公道的角度讲,赢官司丢掉“饭碗”,乃是最大的不公道。
职工的维权官司胜诉了,那就说明,职工的合法权利被侵害属实,企业违法违规,存在过错。既然如此,企业就不能给被侵权者一些经济补偿或赔偿,就把人扫地出门。只要职工不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应该一错再错,随便赶人走。还以上述李女士案为例,李女士胜诉了,该用人单位应该恢复其原来的工作岗位,不然,“赢”来的则是更大的无奈和尴尬。如果是李女士主动要求离开,则另当别论。
当然,应当承认,但凡对薄公堂,双方面皮就“撕破”了,就不便继续一起合作共事了。其实,大可不必如此。古来就有“破镜重圆”之说。企业过错,改了就是,没有必要太计较“面子”,培养一个老员工不容易,把胜诉的员工留下来,真情善待,人家自会加倍回报。另外,胜诉的职工也不要太讲究,把不愉快的事情一张纸掀过去,继续在老地方工作,驾轻就熟,多好哇!古语道,“两好合一好,冤家变成宝”,冤家对头完可以和谐友好起来。
为此,提两点建议。一是,法院在处理劳动者维权胜诉案件的时候,应多做调解工作,尽可能不要判决解除劳动关系,而要努力斡旋,让劳资双方重归于好。二是,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联手组建协调机构,在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及时跟进,有效调解,尽可能不让企业失去老职工,不让职工丢掉“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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