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飞:政府“买断索赔权”是百分之百的“坑爹”
(2013-07-08 08:09:26)
●政府“买断索赔权”是百分之百的“坑爹” 作者:石飞
河南登封市君召乡26名农民工在登封国安硅砂公司从事矿石粉碎生产,先后被诊断为尘肺病。而他们要想领到一次性的4万至5万元的补偿金,必须与乡政府签订“买断索赔权”协议。(7月7日《京华时报》)
“买断索赔权”协议的内容是:尘肺病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后,放弃就患尘肺病所享有的仲裁、诉讼权利,保证不再就同一事件、就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任何部门和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如违约,补偿金要如数退还,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觉得这个协议荒诞可笑和不可思议。
其一,政府有什么权力向劳动者“买断索赔权”?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提起司法诉讼,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一个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任何个人、组织、机关和单位都无权剥夺。“买断”就是变相剥夺,“买断”就等于把劳动者关进了“笼子”,封住了嘴巴,有冤不能申,有苦不能诉。再说,4万至5万元的补偿金,对于救治一个尘肺病人来说,杯水车薪,而要得到如此少得可怜的补偿,还得以放弃一切维权诉求、断绝寻求公平正义作为交换条件,这于法于理于情都讲不通,显然是公权的滥用。
其二,公权力岂能联袂作祟?君召乡政府强加给尘肺病人的“买断索赔权”协议的非法性是显而易见的不言而喻的,仅据此荒谬的协议,劳动者就应该获得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同情和支持。然而事实却恰恰相反,登封市仲裁委不受理其申诉,理由是该企业停工闭门拒绝提供相关劳动关系证明;郑州市人社局驳回其工伤认定申请,理由是超出了法定申请时限;登封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是法院无权对工伤作出认定。笔者认为,上述公权机关的“理由”都不是理由,都是推诿忽悠劳动者的托辞,只需依据“买断索赔权”协议一个事实便都可以推翻。然而,当相关公权力沆瀣一气,联袂作祟,其结果只能如报道所言“这意味着,病人们依法维权的道路都被阻断。”
其三,政府为何越俎代庖,甘愿为企业担纲顶责?对于职业病人救治、赔偿等一应事宜,企业是责任主体。即使企业破产了,那也要把对职业病患者的补偿列为破产赔付的第一序列给予保证,怎么乡政府把责任揽到怀里了呢?这无非有两种可能,一种情况是,该企业是乡政府官办的,企业停产了,乡政府理所当然就成了“冤头债主”;另一种情况是,该企业与乡政府存在利益交易抑或合伙经营,否则,乡政府不可能出面要挟尘肺病患者签订“买断索赔权”协议。笔者认为,不管属于哪种情况,乡政府都必须对尘肺病患者们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包到底,全权负责。否则,就是坑爹(常言道,人民乃官员之衣食付母),也就没有了丝毫的人民政府的味道了!
◎新闻链接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3-07/07/content_6838.htm
河南登封市君召乡26名农民工在登封国安硅砂公司从事矿石粉碎生产,先后被诊断为尘肺病。而他们要想领到一次性的4万至5万元的补偿金,必须与乡政府签订“买断索赔权”协议。(7月7日《京华时报》)
“买断索赔权”协议的内容是:尘肺病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后,放弃就患尘肺病所享有的仲裁、诉讼权利,保证不再就同一事件、就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任何部门和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如违约,补偿金要如数退还,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觉得这个协议荒诞可笑和不可思议。
其一,政府有什么权力向劳动者“买断索赔权”?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提起司法诉讼,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一个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任何个人、组织、机关和单位都无权剥夺。“买断”就是变相剥夺,“买断”就等于把劳动者关进了“笼子”,封住了嘴巴,有冤不能申,有苦不能诉。再说,4万至5万元的补偿金,对于救治一个尘肺病人来说,杯水车薪,而要得到如此少得可怜的补偿,还得以放弃一切维权诉求、断绝寻求公平正义作为交换条件,这于法于理于情都讲不通,显然是公权的滥用。
其二,公权力岂能联袂作祟?君召乡政府强加给尘肺病人的“买断索赔权”协议的非法性是显而易见的不言而喻的,仅据此荒谬的协议,劳动者就应该获得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同情和支持。然而事实却恰恰相反,登封市仲裁委不受理其申诉,理由是该企业停工闭门拒绝提供相关劳动关系证明;郑州市人社局驳回其工伤认定申请,理由是超出了法定申请时限;登封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是法院无权对工伤作出认定。笔者认为,上述公权机关的“理由”都不是理由,都是推诿忽悠劳动者的托辞,只需依据“买断索赔权”协议一个事实便都可以推翻。然而,当相关公权力沆瀣一气,联袂作祟,其结果只能如报道所言“这意味着,病人们依法维权的道路都被阻断。”
其三,政府为何越俎代庖,甘愿为企业担纲顶责?对于职业病人救治、赔偿等一应事宜,企业是责任主体。即使企业破产了,那也要把对职业病患者的补偿列为破产赔付的第一序列给予保证,怎么乡政府把责任揽到怀里了呢?这无非有两种可能,一种情况是,该企业是乡政府官办的,企业停产了,乡政府理所当然就成了“冤头债主”;另一种情况是,该企业与乡政府存在利益交易抑或合伙经营,否则,乡政府不可能出面要挟尘肺病患者签订“买断索赔权”协议。笔者认为,不管属于哪种情况,乡政府都必须对尘肺病患者们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包到底,全权负责。否则,就是坑爹(常言道,人民乃官员之衣食付母),也就没有了丝毫的人民政府的味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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