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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飞:企业欠薪政府担责应成为常态

(2012-11-26 08: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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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企业欠薪政府担责应成为常态  作者:石飞
  上月,斗门井岸翔翊电子厂突然宣布停产,老板玩失踪,百余工人近半年工资被拖欠,合计近百万元。工人们提起仲裁,经仲裁调解,公司方承诺11月12日一次性向工人支付工资,到期后公司负责人不见踪影。日前,斗门维稳、公安、劳动等部门介入调解,先由井岸镇政府垫付百万元给工人发工资。
  就此消息,11月21日《珠江晚报》发表评论《政府垫支企业欠薪的喜与忧》。该评论对于政府为企业垫支欠薪的做法,虽然先谈“喜”后说“忧”,似乎“一分为二”了,但是,其“喜”只是“虚置一句誉语”、“赏顶漂亮高帽”:“政府担责的做法令人称道”——有利于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化解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其主要篇幅和论证的指向,是否定和诟病政府的这种做法。其关键理由有二,一是“帮企业垫支欠薪,并非政府的法定义务”,政府不应该做“冤大头”;二是如果政府追讨不回所垫款项,就要“背黑锅”,导致纳税人的钱打水漂。
  笔者以为,对于政府垫支企业欠薪的做法,无论从何种角度来分析,都只能肯定,不能质疑和诟病,更无“忧”可言。而且,需要让政府垫支企业欠薪的做法成为一种常态机制,不管哪里出现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当地政府都应该无条件地把责任承担下来,先把企业所拖欠的工资给工人全部垫支偿付掉,让工人把血汗钱装到口袋里,然后再考虑如何向企业追偿事宜。为什么必须这样做?道理很浅显——政府为企业垫支欠薪是对自己执法不力过错的救赎。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检查监督企业守法用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薪酬,是地方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应该说,凡是企业发生拖欠工资行为,都是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切实履职尽责造成的。倘若检查监督到位了,并建立了防范机制,企业就不可能出现欠薪行为,即便出现欠薪,也可以及时通过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予以解决。地方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由若干行政部门组成的,不管哪个政府部门作为不力给公民法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政府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之所以出现欠薪行为,是因为劳动部门执法监督不力、甚至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害,政府理所当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由地方财政出资垫付。这是地方政府对自己行政执法不力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救赎。如果这种“倒逼机制”成为常态,那将对地方政府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薪酬权益是最好最有效的鞭策和制约。
  再者,劳动者对于企业来说,是绝对的弱者。而政府对于企业来说,是绝对的强者。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向企业索讨工资,其艰难程度可以想象,不言而喻;而政府向企业追讨所垫付的欠薪,总是有办法的,即便再困难,总比弱势的劳动者容易得多,两者没有可比性。即使因为种种原因政府所垫付的资金无法追回,那一点儿也不冤,那是对其作为不力的惩罚,或曰花钱“缴学费”和“买教训”。倘若政府不担当,劳动者的血汗钱势必打水漂。试问,一级政府与弱势的被欠薪的劳动者相比,谁的抵抗力更大?这没有可比性。如果政府把因为自己执法不力所酿成的欠薪恶果,推给劳动者承担,那样,又如何解释“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的执政理念呢?
  ◎新闻链接http://zh.cnr.cn/2100zhfw/zhsp/201211/t20121121_5113783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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