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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均需参加工伤保险

(2019-01-21 0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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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羊城晚报讯 记者周聪报道:一线工程施工人员注意了,以后在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领域的新工程开工,均需参加工伤保险。近期,省人社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了解,相较于其他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劳务用工流动性强、劳动关系不稳定、各类施工人员参与工期长短不一等特点,存在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征缴方式不够灵活、劳动关系难确定致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等突出问题。对此,《通知》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工人以标段为单位参保

《通知》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施工项目。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如工程技术、行政管理等人员,施工企业要按用人单位方式为其参保;对不能按单位参保的工程项目(标段)职工(主要是一线施工的农民工),要按工程项目(标段)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施工承包单位进场施工前,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需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如发生工程建设项目(标段)未参加工伤保险并逾期未办理的情况,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施工承包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

按施工总价0.5‰缴费

《通知》明确,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价作为计缴基数,全省缴费比例统一为0.5‰。

在待遇赔付方面,为了解决项目交(竣)工后才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待遇落实问题,《通知》明确规定1至4级伤残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按月支付,其长期待遇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在完成认定、鉴定后,仍可作为该项目的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针对农民工工资难以确定的实际,《通知》规定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建筑工地施工人员 均需参加工伤保险》由金羊网为您提供,转载请注明来源,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版权联系电话:020-87133589,8713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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