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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FCR贸易术语下的风险防范

(2011-01-12 16: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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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国际贸易
FCR的法律特征

FCR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制定的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其法律特点有如下几点:

1.FCR只是收据,无物权效力。FCR是货代收到托运货物时给托运人签发的收据,同时是承诺将货物运到FCR上所载明的目的地的单证,而不是像提单一样的物权凭证。

2.FCR一般只出现在FOB价格条款和EXW价格条款下。在此价格条款下,买方控制货物运输。托运人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人即完成交货任务,得到FCR单据。

3.除有特别授权,银行不接受FCR。提单作为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系物权凭证,属于UCP500接受的运输单据的范畴。而FCR只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不具有“通过将纸面单据(PAPERDOCUMENT)交给另一方就将在途货物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的功能,所以通常该运输单据不被银行所接受,除非开证人在信用证中明示“FCR是可接受的”。

4.FCR不具有可转让性。FCR是不可转让的单证,货物只能交给FCR记名的收货人。

 

接受FCR单证对交货人的风险FCR最大的风险在于卖方的收汇。

根据国际惯例,FCR一般都在正面显著位置明确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只要发货人接受了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因此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既不违法也不违约,无须对发货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FOB的贸易价格条款下,发货人甚至不被认定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其在运输合同中的地位为仅是托运人的指定交货人。

这样一来,发货人既没有物权凭证———提单,承运人直接放货给收货人又无不当,一旦收货人不付款,发货人便陷入极其被动的地位。

 

使用FCR单证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1.交货人使用FCR单证要注意的问题

如前所述,FCR单证给卖方带来巨大的收汇风险,因此卖方在接受FCR单证时一定要采取谨慎的态度。对于买家的信誉有十足把握时才能使用这种方式。

通常情况下,FCR应用于FOB或EXW价格条件下,付款方式为电汇。卖方在不能有效掌握运输权利时,应在贸易中采取主动的收款方式,例如先电汇(即前T/T),再货交货运代理人;或者以信用证结汇,开证人在信用证中明示“FCR作为可以接受的单证”,从而保证收汇成功。

如果在贸易中没有上述的约定,则应该避免使用FCR单证,或转换贸易价格条款如CIF,且并用提单,以保证货主对货物的控制。

2.货运代理人使用FCR单证要注意的问题

对于出具FCR单证的货运代理人而言,不仅应在FCR正面显著位置明确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条款,就该条款还需交货人以法律认可的方式予以有效确认。

目前法律并不承认没有任何依据的默认。

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只要收取FCR单证,即为接受单证的所有条款,且受条款的约束,从而免除其责任的想法只是一厢情愿,并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也不能被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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