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55》克己复礼为仁: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一)
(2017-05-20 10:40:12)
标签:
国学孔子历史论语文史 |
《论语·55》克己复礼为仁: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一)
题记:“克己复礼为仁”,上一章着重从个体体验,即道德圣人与守法公民的微观角度解读;这一章着重从制度层面,也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融合的宏观角度解读。
“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从遵守法律的底线,走向道德的高地,天下大同,太平盛世可期。孔子给出的方向很明确,但即便是孔子最得意得弟子颜渊也表示很难做得到,“回虽不敏,请事斯语矣。”态度很诚恳,表达得意思却很勉强,我试试看吧。为什么这么难,说到底,这就是现代法理学上的重要命题之一——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冲突。
钱穆先生解释说,人道相处必以仁。无仁即礼不兴,无礼则仁道不见。这完全是用唯心主义哲学观点解释“仁与礼”的关系,实不敢苟同。人道相处必以仁,这要求每个人都有很高的道德修养,这是最高的境界,其实生活中很少遇得到,毕竟我们身边的人大多数都是凡夫俗子,都为利益所绊,需要赚钱养家,还想做官升职,闲暇还有自我的享受,等等不一而足。生活、工作中的利益碰撞,需要规则来制衡,这就是“礼”的兴起,也就是法律的约束。当然法律能促进道德的进化,道德也能对法律的实施和遵守提供更好的人文环境,所以“无仁即礼不兴,无礼则仁道不见”,这句话倒是很有见地。
上一章提到,“仁”与“礼”其实质就是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偏向于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并且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施;而道德不仅要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更重要的是偏向于人们的内心,比如意向、动机和良心,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完全靠自觉自愿。它要求人们摈弃恶习,甚至对于思想上的邪恶都应当受到谴责,从心灵上做个纯洁高尚的人。
法律与道德均起源于风俗习惯。原始社会的道德与原始社会的风俗基本上是相通的,而人类最初的法律是由风俗习惯转化而来。法律与道德是两种联系最为紧密的社会规范,但法律与道德既不合一,也非完全分离,两者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并不像钱穆先生所说的那样,仁与礼二者紧密结合,合二为一。
承认个人欲望与社会规范之间存在着冲突,这个前提非常重要。朱熹在解释“克己复礼为仁”时,就将克己解释为克制自己的私欲。遵守社会公允的礼仪制度,常常需要克制自己。克,表明了对自身欲望的抑制,也表明了自身欲望和社会规范不是完全统一的。当个人的欲望和社会公允的行为规范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克制个人欲望,而选择社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