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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治天下——孔子的法治理想

(2017-01-29 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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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

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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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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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治天下——孔子的法治理想            

 

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1·12在春秋时代,“礼”泛指当时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先王之道:指尧、舜、禹、汤、文、武,周公等古代圣贤帝王的治世之道。说文解字:美,甘也。从羊大美与善、好同意。

这段话大概可以翻译成,有子说:“礼的应用,以和谐为贵。古代君主的治国方法,可宝贵的地方就在这里。但不论大事小事只按和谐的原则处理,有的时候行不通。为和谐而和谐,不来节制,也是不可行的。

礼是中国独有的规范,在调整中国古代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中占有核心的地位。礼起源于迷信祭祀,包括敬天敬地敬鬼神的种种礼节和仪式,后来扩展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形成一系列有关生产、生活的制度、公约、准则、习俗、仪节等,具有不成文习惯法的性质。

 在夏、商、周三代时期,一切的行为规范都包括在礼之中,现代意义的法律完全是礼的一个部分,只是对严重违礼行为进行制裁的刑有分化出来的萌芽,刑被分化、单列,是为了威慑惩罚的需要。

 礼在中国古代用于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礼记》云:“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是用来帮助我们确定人际关系的亲疏远近、判断事情的正误、解决疑虑、分辨事物的同异、明确对错的社会规范。这句话阐明了礼在古代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在人的言行举止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为人们在判别正误、分辨是非、确定对错等方面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标准。

荀子认为“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就会产生争夺和混乱,制定礼义调节人的欲望,避免纷争,保持安定。这与现代意义的法律作用完全相同。

因此,礼实际上就是当时通行的法律。著名学者,北大教授孙钦善说,礼的中心内容,就是宗法等级制度,相当于现在的宪法,克己复礼,就是用礼来约束自己,遵守等级名分而不犯上作乱。(孝悌犯上作乱者,鲜也,1·2)维系上敬下,下爱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级关系的和谐稳定状态。所谓,“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3·19)。孙先生只说对了一半,礼在当时,不仅具有宪法的特征,更兼有民法、行政法等诸法的合体。

北大李零教授在解释这段话时说,礼,最重要的用途,就是和稀泥,想方设法,把不平等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至闹出乱子。

李零教授的说法比较接地气,孔子这段话,从古至今,人们的解释都只是泛泛而谈,或只触及一点,不及其余,都没有解释到最重要的核心,那就是孔子最重要的治国方略——良法治天下。

礼,就是当时的法律,无论是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促进社会和谐,在孔子看来,所谓的良法就是符合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反映社会的发展规律,对社会发展起积极作用的,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与发展的礼。法律应该是对国家发展有益、对社会治理有益的,这样的法才是善法。通过良法达到大治,从而最终达到孔子所追求的社会大同。

宋代刑昺所著《论语注疏》解释这一章说,“礼节民心,乐和民声,乐至则无怨,礼至则不争,揖让而天下治,先王之美道。”

清代康熙时著名理学家陆陇其《松阳讲义》发挥这一章,很有意思,大意为放荡之人痛下针砭。学者读这章书,要知谨守礼法,将身放在规矩准绳之中,方是至和,不可一毫涉晋魏风流,若嵇康、阮籍辈,真是万世罪人。知书识礼,遵纪守法,没错,魏晋风流怎么就成了万世罪人,可以想见陆陇其本人是一本正经的迂夫子,无趣的很。

钱穆先生说,若强立一礼,终不能和,又何得行?所以,礼既是严束以强人,更要于礼得和,所谓礼比和顺于人心,天下皆安之。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政治学》“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是从法的实施的角度讲的,法律制定以后其生命力就在于得到实施,包括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自觉守法。“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是从立法的角度讲的,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这样的法律人民才会自觉遵守。总之,亚里斯多德的这句话是在讲良法善治问题。

孔子和亚里士多德差不多是同时代的人,孔子比释迦牟尼小14岁,孔子死后10年,古希腊的苏格拉底诞生,古希腊最聪明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比孟子大12岁,比庄子大15岁,阿基米德和韩非子只差了7岁。所以,有人说在公元5世纪前后,全人类最聪明的人一起诞生了。二人对治国方略,对法治有如此高的共识,不是偶然的,是基于对国家、社会的深刻认识,对人类发展规律的判断而做出的。

时至今日,我们回过头,再看圣贤先哲们的道德文章,唯有感慨,亲近圣贤,方得人生!

 

                                        ——《论语·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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